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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管新难题:住户能否罢免业委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26日 14:36 扬子晚报

  在南京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中,继住户和物业公司纠纷不断之后,本属同一个“壕堑”的住户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矛盾又成为物管中的新焦点。前天,南京高教新村的数百住户自发组成了“业主维权委员会”,公开宣称要罢免不能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并要求选出能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新的业委会。记者获悉,业委会当初在作出选聘物管公司的决定之后,就公布了结果,并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审议。少了一道程序,因此闹出了今天的大麻烦。这说明业主和业委会之间、业委会与物管企业之间的许多关系还需要
进一步理顺。

  “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居民中不受信任,主要是过去产生的方式以及权责模糊造成的。由于规范的物业管理进入南京不是很长,几乎所有的小区都没有真正公开选举过业主委员会,所谓的“业委会”成员也是由开发商控制的物业公司临时指定的。起初,住户们并不在意,认为“业委会”不过是“跑腿”的,只有“奉献”的份,没有相应的决定权,但这两年,当大规模的小区越来越多,物业管理费猛涨,而按照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对这些费用的支出都要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时,大家才认识到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试想一想,大型小区一年收的物业管理费几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还有开发商预留的数十万元维修基金,其“流向”都要业委会监督或表决,还有选聘物业公司的“生杀权”,“业委会”的作用就可见一斑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住户对“业委会”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希望能代表公众利益的业主组成“业委会”,才有了频频要求罢免或改选“业委会”的呼声和行动。

  那么,住户在选举及罢免“业委会”方面的权利有多大呢?江苏省建设厅房产管理处卞敬礼处长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按照我省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必须公开选举,其成员不能随意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指定”。小区或大楼的业主委员会,三年必须新改选一次。不足三年的,只要有30%以上的业主提议,就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改选方案。因此,高教新村住户们的要求,在程序上是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只有时时树立“住户利益为本”的意识,才不至于“短寿”。(陈明明 李程骅 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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