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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石小建)商品房实际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7个平方米,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支付增加的面积房款,在购房者拒付的情况下,引发纠纷。
南京市民翁女士于1998年拿出多年的积蓄并向银行贷款,订购了位于南京江宁区百家湖花园罗马城附近的一套豪华公寓房。该房由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购房合同上规定开发商应于1998年12月30日前交房,但直到2000年5月,开发商才通知翁女士办理手续。
更令翁女士气愤的是,售楼小姐告诉她,她所订的房子实际面积为142个平方,而合同上约定面积为135个,误差率达5%以上。当翁女士提出要追究开发商因没能按期交房责任时,开发商却要求翁女士付这多出的7个平方面积房款,翁女士对此表示不同意。翁女士几个月来不断与开发商进行交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始终没有结果。
翁女士说,多出7个平方面积她根本不知道,在办理购房手续前,开发商也没通知她,造成这种局面的责任该由开发商承担。
而作为开发商的百家湖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人士对此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早在1997年8月,南京市政府曾经出台过一项地方性规章,即《南京市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下称《规则》),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对于面积误差在5%以上的可以由购房者选择,要么取消购房合同,要么在原来基础上多退少补。而翁女士与他们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日期在1998年4月,159号令是1998年9月出台的,多余的7个面积纠纷应适用《规则》,所以翁女士付这7个平方房款是应该的。
翁女士该不该付这7个平方的房款?记者采访了南京房地产管理局的有关人士,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恒说,自《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1998年9月出台后,1997年的《南京市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就不再适用。开发商在建房过程中,应严格按图纸施工,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对结构有所变动的话,应告之当事人,否则无效。李处长又说即使在合同中有房子面积多退少补的条款,其误差幅度也只能在±1%左右。对于翁女士房子面积误差在5%以上的情况实属不正常,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对此,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认为,一些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签订的时候以较小面积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交付时把面积扩大了,开发商的行为涉嫌强买强卖及暗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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