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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了足够多的资料,踏进某一楼盘的售楼处,你心里是不是清楚:我要买的房子,具备销售条件吗?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形式,主管部门在《办法》中为商品房销售设置了一道道“门槛”,就是为了防止不合格、不合法的商品房进入销售领域,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办法》规定: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在商品房预售阶段,由于房屋尚处于建设之中,购房者需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为此《办法》重申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从去年10月1日起已提高了商品房预售条件:工程进度标准由“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验收合格”调整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开发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而擅自销售,将被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按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或者没有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将被处以警告,并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
商品房现售应符合七项条件
对于现房的销售,以前一直没有详细的规定,《办法》为此设置了七道“门槛”,购房者心里一定要有数,免得上当受骗。这七道“门槛”是:(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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