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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对商品房面积误差有新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7月04日 10:01 深圳商报

  近日,上海市实施新的《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购房者可以自己算一笔“明细账”。

  此次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必须明确载明房屋建筑面积(即总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开发商在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交房时应向购
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商品住房预售时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交付时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时,按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开处理的办法处理。

  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时实测的面积若有误差,其面积误差比在0.8%以内(包括0.8%),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此处的“总价格不变”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时实测的面积误差是指除房屋建筑设计变更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误差。

  套内建筑面积按“按实结算”的原则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这一原则与购房人平等协商,通过预售合同约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凡合同没有约定处理办法的,实测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的,购房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实测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退还多收的房价款。

  预售合同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但未载明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交房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的,购房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房价款;房屋建筑面积减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退还多收的房价款;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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