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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目前有标准租私房近3.9万间,涉及近1.9万户。市政府去年底批转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后,很多市民对标准租私房问题仍有疑问,本报特选择比较集中的问题给予解答。
问:承租人另有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包括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房改危改房及其他住房或承租公房的,应当无条件迁出。迁出后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房改规定发放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承租人将已购住房上市出售致使无他处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不再补贴或安置住房,承租人亦应无条件迁出;产权人同意承租人继续租住的,双方可协商议定租金,单位按规定发放补贴。
问:承租人是否可以购买其承租的标准租私房?有何优惠政策?
答:经承租人与产权人协商同意,承租人可购买现住房产权。政府免征契税,产权人所得的售房价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问:属于拆迁区的标准租私房,如何解决?
答: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人对产权人给予补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搬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给予资助或提供房屋临时安置。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来说,符合申请资助和安置条件的,需要证明自己无他处住房,且其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均无力按规定解决。在此前提下,经核查和公示无异议的,拆迁人应酌情适当解决。
问:承租人无他处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及其配偶无他处住房,其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解决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迁出;或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由职工另行自购或租住房屋。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或已提供安置住房的,承租人应将原租住的标准租私房退还产权人。问: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均无力解决的,如何处理?答: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均无力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解决。
问: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单位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单位的,可由其共居人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共居人均无单位的,由其所在地区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问:如何解决低收入承租人家庭的住房问题?答:承租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配租标准,即经民政部门批准或认定,连续享受本市城市低保待遇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优抚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问: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的,如何处理?
答:无论是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居住还是自用,如果产权人同意继续出租的,由双方协商议定租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产权人不同意继续出租的,单位应将房屋退还产权人,并妥善安置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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