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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罗爱萍 卢嵘 通讯员小平 齐广)经合法程序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享有小区的物业管理权!近日,白云区法院对春兰花园业主委员会状告某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下称发展商)及广东广信物业管理公司(下称广信)一案(本报曾作详细报道)作出了一审判决:发展商和广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将花园的物业管理权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等移交给花园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撤出花园。
1996年以来,位于沙河同和路与京溪路交界处的春兰花园一直由发展商委托广信进行物业管理,广信一直向业主收取管理费,但多年来业主与该公司之间矛盾四起。1999年12月,春兰花园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于今年8月26日公开向社会招标,选聘了新一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00年9月6日,白云区国土局和房管局联合发文,责令广信在9月14日退出对春兰花园的物业管理,但广信仍置之不理。业主委员会遂将广信推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春兰花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且使用已超过1年,并经业主投票选举及白云房管局批准成立春兰花园业主委员会,该委员会合法有效,具此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业主委员会具有决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房产公司虽与购房者约定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但这是为保证购房者在业主委员会未产生前能享受完善的居住条件,并不是以建设单位盈利为目的。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享有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即终止。再次,省物业管理条理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未经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不得移交管理权目的是更有效保护业主和房屋使用人的利益,并不是对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限制。发展商将春兰花园建成和交付使用多年仍迟迟不办理物业的综合验收手续,还以此为由拒不交出物业管理权,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业主的意愿,更与省及市的物业管理条理的立法精神相背离。故发展商与广信应共同将物业管理权及相关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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