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办理抵押的房地产是:(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四)依法通过出让方式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抵押,但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同时抵押;(五)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取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六)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
上述允许抵押的房地产,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必须到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才受国家法律保护,否则,没有法律效力。(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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