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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为了“治疗”这一令人深恶痛绝的痼疾,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打假治劣措施,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他们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进行质量监控
法国由财政部直接领导的“竞争、消费和反舞弊总局”,专事打假和反暴利、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该机构下设地方分局全国调查中心、监察大队等部门,每年在为期两个月的大规模打假行动中赴全国巡回,对餐厅、商店、旅馆、娱乐中心和体育设施等,进行质量、物价或卫生、安全方面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移送司法部门追究。该国还有8个不同类别的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除不定期地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外,还在全国各地调查各种质量舞弊行为和假冒商品。
舆论公开曝光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办法,对假冒伪劣商品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这对于制假售劣的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如澳大利亚消费者委员会,专门出版了一个双月刊,定期向新闻界和工商企业发送假冒伪劣产品公告报告案例,新闻界则根据这一权威信息,设立假冒伪劣商品曝光台栏目对假冒伪劣商品公开曝光,使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丢人现眼,无处藏身。绝大多数企业都怕被曝光,影响自己的经营信誉,因此,一般都能自觉地遵守国家经营法规,不制假,不售劣。
严格法律制裁
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打假治劣硬举措。如澳大利亚就很注重以法律规范市场管理,该国在打假治劣、维护市场秩序中,专门成立专司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执法职能机构,并赋予其加强市场监督、打假除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和执行联邦政府的《贸易行为法》,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对工商企业进行守法教育,并在取得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埃及等国,不但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还严格法制。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一经发现便严厉执法,严惩不贷。法国制定了一整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对敢于藐视法律、依然我行我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坚决从严法办,该国每年都要查处一万多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欧共体制定的新法在严格法律制裁上则更进了一步,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海关无需等法院判决,就有权没收假冒商品。
实行赔偿重罚
国外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处罚,都达到了十分严厉的地步,一经发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就实行加倍赔偿和从重处罚,坚决打击,决不手软,甚至达到了罚得你倾家荡产的程度。如美国法律就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产、销者分别处以25万美元以上无限额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法国赔偿重罚的严厉与美国相比,一点儿也不逊色。该国法律规定,不准向年老体弱者推销商品,违者可判5年监禁和6万法郎罚款;对购买仿冒品构成走私罪者,海关有权没收其物品,罚没金额可达走私产品价格的1—2倍;对生产和销售假药、损害人畜健康者,要课以50万法郎的罚款和判处4年徒刑。由于这些国家赔偿和处罚方式十分严厉,从而使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在经济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的不但因此入狱坐牢,甚至还丢掉了一辈子的饭碗,所以,敢于藐视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人日渐减少,打假治劣的效果十分明显。
商家自律自卫
墨西哥在打假治劣、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注意发挥商家的自我约束功能,依靠他们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进店,来堵塞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渠道。该国商店有一个共同的信条,即“保护顾客就是保护你自己”,在经营中自觉只卖质量一流的商品。他们清楚,这样做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在保护消费者,但实际上却是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同时保护了自己。讲求以诚信为经营之本的日本商业企业,自我约束的意识更为强烈。日本人往往总是把一流的产品留在国内销售,而把二三流商品出口外销,对国内消费者经营的诚信度由此可见一斑。由于注重自我约束,在日本的大部分商店里,消费者自可放心购物,一般不用担心会买上假冒伪劣商品。韩国企业非常注重堵截假冒伪劣商品进店,不少企业主动自卫,通过严把事先检验、顾客代表检验、售货员检验这三道关口,有效地将假冒伪劣商品拒之店外。特别是售货员检查这一关把得尤其紧。商品经商店专设的商品科学研究所和消费者代表检验合格后进入柜台,都必须通过售货员检验这道最后关口。一旦发现有漏网的假冒伪劣商品,就及时举行展示会,当场曝光,商店还果断中止与供货厂家的合同。(潘杨) 《市场报》
所属专题:重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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