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粮制何以花开河北

2001年03月02日 10:52  中国经济时报 

  在前几年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曾经形成了以安徽太和、河北正定、湖南武冈等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其中尤以安徽太和的“税费大包干”、河北正定的“公粮制”最为成功。公粮制更是在河北省推广到37个县,博得中央领导同志的称赞。

  多年来一直积极推广公粮制的河北省省委政研室研究员杨文良,与“倡议农村税费改革第一人”——安徽省政府参事何开荫交往甚繁,二人被称之为“南北互动、推进改革”。

  2月28日,杨文良研究员在北京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实行公粮制的调查研究过程

  记者:我在合肥采访时,何开荫先生多次提到您。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为何农村税费改革会在河北省与安徽省较大规模地推开试点?

  杨文良:我曾经多次与何先生交流,实话说,我是非常敬佩何先生的,称他“何老师”。一方面因为他的年龄比我大、问题研究得透,更因为他为人十分正直,待人非常好,有中国知识分子身上的典型特点。我也很早开始关心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1988年,我曾经在下乡调查后发表一篇文章——《农民负担有增无减》。在调查中,我发现,产粮区农民对于建国后一直到1985年间实行的公粮制很留恋。过去有句话:“农民交了粮,好比‘自在王’”,而农民对于交不完的费十分反感。从此,我开始将农民负担问题作为一个大课题来研究。

  1990年2月,时任河北省省长的岳岐峰同志阅读到何开荫在人民日报内参上发表的一篇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章后,指示研究人员根据河北的情况,写出一份报告交上去。现任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当时任河北省委政研室主任的肖万钧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张旭将任务交给我,可是报告写出来后,岳岐峰却调走了。在当年6月的农民日报上,我发表了《对实行公粮制的探讨》,提出对农民以公粮形式只收“什一税”,其他一切全免。后来我与邢台市委研究室的邱世勇在邢台市四个县进行调查,写出了一篇题为《公粮制——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出路》的文章,被省委办公厅的《综合信息》采用。1992年9月,省委书记邢崇智阅读到这篇文章,批示说:“……召集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提出一个改革方案,力求从法规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仅临时抓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花钱买改革”

  记者:难道搞公粮制在河北就这么顺利?当然,有省委省政府领导的直接支持似乎要好办得多。

  杨文良:改革还是遇到了阻力,阻力主要来自于粮食部门,虽说省委省政府一直是明确表态支持的。

  1993年初,以河北省县级综合改革办公室的名义,我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吴志雄、谢禄生等人在产粮大县——正定县进行了4个多月的调查,1993年6月25日,与该县综合改革办公室共同起草了“公粮制改革试点方案”。省委副书记李炳良批示后将方案交给省委书记程维高,程维高直接批示“同意试点”。并在1994年时明确批示支持扩大试点。

  虽说上面支持进行改革,但粮食部门极力反对。为什么呢?一方面,粮食有定购任务;另一方面,粮食部门在定购粮食方面有利可图。1993年在正定县的三个乡进行试点,这三个乡的粮食定购任务总计是2000万斤。粮食部门认为,与其他不进行改革的地方相比,自己将会减收多少多少,还得为完不成任务而活动。为此,我们也作了“让步”:由财政同意拨给正定县粮食部门50万元以获取该县粮食部门的支持。这件事,后来被人笑作“花钱买改革”。回过头来看,搞改革必得担风险,正定县粮食部门最终能够同意在当地进行改革试点,也是很不容易的。当然,在正定县试点取得成功后,向全省其他产粮区进行推广,我们也就用不着再花什么钱了,以后的改革再也不是花钱买的了。

  记者:据我所知,公粮制改革有一个“暂停”。

  杨文良:1998年实施粮食购销条例后,公粮制改革遇到曲折。由于购销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不准代收“三提留、五统筹”,而公粮制的做法被认为是将“三提五统”包含在公粮之中的,因此有人认为它与条例的规定不符合,尤其是粮食部门。为此,我们曾请示有关领导,领导批示说:“暂时执行条例”,公粮制便暂停大规模推广。1998年底朱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讲话时提到“公粮制的做法……非常有成效”。于是,2000年有些县实际上还是在实行着公粮制。

  可否取消计税价格,

  在产粮区恢复公粮制?

  记者:现行改革方案得到了农民的热情拥护,可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计税价令农民不满等。

  杨文良:成效很显著,减负力度确实比过去几年各地的试点都要大很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一些部门和单位打农民的主意,以解决因改革所造成的乡村资金缺口问题。如安徽省有些县向农民征收“所得税”、“管理资金”;有些县随意扩大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种范围,致使两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重征;有些县把亩均计税常产虚高到3000斤以上。所有的试点县在计算农民税赋时,不是按平均市场价或国有粮站的实际收购价,而是按省财政厅规定的计税价折算,恰恰是计税价格大大高于今年的保护价,更高于市场价。由于多数农户有粮但缺钱,靠卖粮缴税,而粮站扣杂扣水偏多,再加上压级压价,按保护价收购的政策落实不了。每斤只卖到0.46元左右。尽管算总帐减轻了负担,但同中央的规定相比,实物负担增加了,因此,农民意见很大。

  征收货币农业税并按固定的计税价格计征农业税,上不符合中央规定(确定农民税赋的因素就三条一:承包耕地亩数、亩均常年产量、农业税税率)、下不符合农民意愿,且不稳定、不透明、不简便、不公平,难以取信于民。我想,税费改革应该按温家宝同志所讲的“农村税费改革与现行粮食购销体制和财税管理体制紧密联系,必须与粮食购销体制和以农业税为主的财税体制改革统筹考虑”的指示,把农村税费改革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结合在一起统筹设计。如果取消计税价格,在产粮区恢复公粮制,就能大大减轻财政压力,还可以一劳永逸地甩开国有粮食企业这个“背不起的大包袱、填不满的无底洞”,真正实现我国粮食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具体办法是:

  一、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七号文件所规定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农业税=农民承包土地亩数 X 亩均常年产量 X 税率及附加(7%+1.4%=8.4%)。

  二、在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税以征实物为主,人多地少的农户可以在不缴实物,按当年市场粮价折征代金。

  三、国家通过农业税征实即征公粮加储备的办法掌握必要的粮源。以增强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

  四、农民完成公粮任务后的余粮,可随行就市,自主出售,任何人不得干涉。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仍规定粮食保护价,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允许农民随行就市自主售粮。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国家按保护价同市场价的差价乘以每户农民的粮食的商品率直接补贴农民。

  经粗略匡算,实行这一办法,每年国家可以节约或增收1287亿元:国家每年通过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3000亿斤粮食,按四种粮食(小麦大豆玉米、大米)的每市斤均价0.60元计算,每年需要支出1800亿元。 3000亿斤粮食每年的利息加保管费为210亿元(按每市厅每年0.07元计算);两项总计为2010亿元。实行实物农业税即公粮制后,国家每年还可以无偿计征840亿斤粮食(10000亿斤粮食总产乘以8.4%的税率),按四种粮食的均价0.50元计算,可增收420亿元,这一增一节总计2430亿元。1997年全国农民税费总额1143亿元,两相抵消还余1287亿元。即使按每市斤粮食的保护价同市场价差0.10元,3000亿斤商品粮的补贴仅仅300亿元,支付农民粮食差价补贴后,同老办法相比,每年国家仍可节约987亿元。如果仍按老办法运作,一方面农业税征币收的是钱,另一方面国家要花费巨资按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一旦卖不出,每年国家还要支付巨额保管管费和利息,同时,还要增加巨额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这对本来就很紧张的国家财政来说确实难以为继。 (本报记者 刘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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