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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平
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依法驳回了张某某等对银行的上诉。123户储户损失近300万元巨款案终于落下了帷幕。但这起案件却让受骗的储户们从中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700万元始未
5年前,123户储户心存美好的愿望,按“揽储人”指定的密码,把钱存进了指定的银行,从此跌入了欲哭无泪的深渊。诱使他们走入这深渊的是申龙轩和申超伦。
今年51岁的申龙轩原任桂林市宝庆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5年前,他找到原工行桂林分行平山办事处出纳申超伦帮助借款,因申龙轩及其公司不符合借款条件,未能贷到款,申超龙告诉申龙轩,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款不打存折,只要掌握存折的密码并持有存折,即可到外地取款而不会被查觉。
经过密谋,两人遂商量分工进行诈骗。申龙轩负责支付高额利息找人“揽储”,申超伦则承诺负责取款。他声称揽储系经营用款所需,有银行作保障,只要储户使用0515作密码,将款以通存通兑活期储蓄的方法,存入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所属的储蓄所,一年内不再存取款,即可获高额利息。
1997年6月25日,储户张某某按照“揽储人”王许林的要求,将5万元人民币存入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一储蓄所,随后将存折交给了王许林,同时还交了一份注明利差已付且承诺半年内不取的存折复印件,张某某因此获得了按12%支付的高额利息6000元。3天后,申龙轩、申超伦则拿着张某某的存折,来到工行一个县的支行储蓄所,由申超伦用申龙轩的名字冒充储户签名,将张某某的存款49900元取出,转存在申龙轩的名下。就这样,申龙轩、申超伦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揽储人”,共骗取123人的存款计738.5万元。这些储户除了从“揽储人”处获得了12%左右不等的高额利息以外,从此后追缴的赃款中获得40.075%的本金,损失了近300万元。
32名储户状告银行
申龙轩、申超伦落入法网后,有32名储户以权利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依据是银行的异地通存通兑取款时不登折的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存款被骗取与银行人员的违章行为及违反规定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张某某等不服,提出上诉。
当这一案件上诉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时,从院领导到庭长及案件主办人都在认真思考:储户的主张是否成立?储户的损失与银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银行是否违规操作?
根据民法规定,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他们用法律的眼光来看这起案子,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因存款而形成储蓄合同,存折是凭证。如果密码与存折均通过银行电子系统的验证,银行就应付款,否则就是违约。当银行验明存折与密码无误时,按规定给以取款服务,因此,银行无过错,储户的主张不成立。
工行广西区分行曾发过一个通知,通存通兑异地存取款业务不需储户提供身份证件,但要以储户设定储蓄密码为前提才能办理。根据规定,异地取款不登折的操作没有违反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15日发出的《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储户每日取款5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应提供身份证供储蓄机构核对,但这一通知对以前发生的行为没有朔及力,银行亦无过错。储户按别人提供的密码存款并将存折交予他人,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认为,银行不存在过错,过错在储户,此一方损失应由储户自己承担,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虽终审终结,但审理此案的法官心里却隐隐作痛。123户储户被骗,损失近300万元这不是一个小数目,然而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不能承担的责任,法官们无法让当事人承担。随着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金融业务也正在发生一场变革,传统的纸面记帐方式与电子支付手段不一样,储户必须提高防范意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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