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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以宾
据报道,河南漯河市委、市政府为吸引广州南强公司(私营企业)在当地投资办厂,把本来应作为“行为主体”的漯河热电厂搁置一旁,出面与南强签订了一份双边协议:南强公司在漯河投资建立大型塑料包装袋公司,热电厂向其提供廉价电力,政府予以所得税等优惠。如果该公司月用电达到700万度,用工达到6000人,年交增值税6亿元,则漯河热电厂交予
该公司无偿使用。此举造成热电厂和职工的严重不满。
这笔交易本来是南强公司与热电厂先谈起来的:南强在河南遂平县的分厂来热电厂洽谈合作,希望利用廉价电力一起搞一个全国最大的塑料袋生产企业。由于电厂没有售电权,故双方协议将拟开办的企业挂靠在电厂,成为其下属企业。然而,在他们向当地政府申报审批过程中,“角色”竟发生了戏剧性变化。
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是构成市场运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该不该交易、怎样交易,全应由企业自己说了算。假如政府越俎代庖,在担任“裁判”的同时还要充当“运动员”,事情就会变得复杂、麻烦。同样,企业改制的过程也是个“交易”的过程。政府不是“市场主体”,此乃人人皆知的浅显道理。问题在于,一旦企业间的普通商品交易与企业改制中的“交易”混在了一起并由政府直接参与其中,就难以判定其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漯河的做法就是一个绝好的实例。
地方政府之所以能理直气壮地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交易,指令企业这样或那样,甚至直接充当起谈判者和企业决策者,所仰仗的是一种“所有者”的身份。而实际上,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往往会导致一系列的违反市场规律的行为,例如“拉郎配”、廉价出卖国企等。
诚然,地方政府有谋求该地区宏观经济效益、加快本地发展的责任。但政府的这种良好意图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来实现。仍以该项目为例,在电厂-市政府-对方企业这三重利益格局下,政府为了谋求宏观利益,可以依法制订出适当的市场调节性政策,而在是否联合以及改制的问题上充分尊重电厂的行为主体资格和交易的抉择权。而电厂通过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把握和对市场前景的预测以及对包括职工现实权益、职工保障等在内的各种利益的权衡,完全有能力作出正确的选择。政府直接插手交易,纯属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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