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202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同时发布一批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全面有序推开交叉执行工作。自试点以来,全国法院交叉执行案件72843件,执行到位金额398.91亿元。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综合最高法、澎湃新闻
编辑丨张媛
典型案例
在王某某申请执行案中,通过河南高院督促执行,发现原承办人存在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最终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案情显示,2019年6月14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获嘉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王某某与焦某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12.3万元欠款清偿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焦某某在支付3000元后,未按照协议履行剩余款项。王某某于同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获嘉县法院于当日立案,承办人李某军。
10月17日,执行法院冻结了焦某某名下股票,但并未依法处置。2020年1月9日,焦某某儿子焦小某以名下房产担保还款,获嘉县法院遂查封了焦小某名下房产并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王某某也不同意以房产抵债。2020年9月8日,获嘉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7月,获嘉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恢复执行,冻结焦某某银行账户,轮候查封焦某某名下3辆车辆,但均未实际扣押。同年10月,扣划焦某某银行存款4532元,并支付给王某某。
2024年4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启动交叉执行,一是由省高院督促执行,二是变更案件承办人。4月18日,获嘉县法院将焦某某名下股票强制变卖,变卖款22235.02元交付王某某,5月25日,对焦某某名下房产进行处置,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6月4日,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将剩余案款交到法院,本案执行完毕。针对案件原承办人李某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获嘉县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本案在首次执行程序中怠于采取执行措施,在处置担保房产未果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置股票等财产,未穷尽财产调查、处置等执行措施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通过交叉执行,由上级法院督促执行的同时变更案件承办人。经交叉执行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可。对案件原承办人依法追责,充分体现了交叉执行有利于加强执行监督,消除消极执行,规范执行行为的积极意义。
倒逼追责 倒逼执行生态改善
黄文俊表示,为规范交叉执行工作,最高法近日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意见,就交叉执行方式、程序、上级法院调度指挥、监督管理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其中,通过对交叉执行取得实质进展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倒查是否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力和执行腐败问题,发现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倒逼执行生态改善。
黄文俊表示,交叉执行突破了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因此应该严格把关,以确有必要为前提。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做好沟通释明工作。与此同时,交叉执行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流程监管、质效评查、申诉信访办理、督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辖区执行案件监管,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压实各层级法院监督管理责任,规范执行行为。
▍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毛立华回答记者提问
一、交叉执行是新生事物,是执行工作的一个创新,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和要求?
答:改革创新是时代潮流,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依法探索出的新方法。新时代的交叉执行,包括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多种方式。在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需要牢牢把准方向,做到有的放矢。
总的来说,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必要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确立了执行管辖的一般原则,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精神,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但是,发现因不当干预、消极执行、执行法院力量不足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长期未有效推进,或者因多案存在关联,集中办理更有利于执行,或者因执行案件疑难复杂需要上级法院协调、其他法院配合的,可依法开展交叉执行。交叉执行突破了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因此应该严格把关,以确有必要为前提。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做好沟通释明工作。
二是坚持便利性原则。“两便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关于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应当参照“两便原则”精神,统筹考虑当事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从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出发,合理确定交叉执行案件和交叉执行法院。
三是坚持规范性原则。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加强执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抓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开展。通过有效借助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管理功能,结合流程监管、质效评查、申诉信访办理、督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辖区执行案件监管,发挥交叉执行制度“千里眼”“显微镜”的功效,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压实各层级法院监督管理责任,规范执行行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在上述三项原则的框架下,各地法院可以大胆试、放手干,边干边谋,边谋边干,以交叉执行的“小切口”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大战略”。
二、刚才介绍交叉执行包括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多种方式,如何选择执行方式达到良好效果?
答:交叉执行各种具体方式是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有效破解执行难题的有机整体,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或者递进关系。具体选择哪种交叉执行方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具体来说,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运用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在直接变更案件执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直接指令执行甚至提级执行。对于关联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执行。对于没有必要变更执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辖区不同法院执行力量,共同协作执行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开展协同执行。
总的来说,选择交叉执行方式,既要对“上”吃透政策,也要对“下”摸透案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才能做到精准适用,才能充分发挥交叉执行制度的效能。
三、请问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除了交叉执行这一重点工作外,近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还有什么重要举措?
答:为做好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执行工作,除了交叉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开展。
(一)做实“执源治理”,遏制执行案件增量。执行案件持续高速增长,需要高度重视执行领域源头治理。要通过加强联动共治,深化执源治理,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至村镇、社区,预防在前、调解优先,将纠纷化解于成讼与执行之前。二是强化保全措施应用,通过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效果。全国法院近三年办理保全案件数连续增长,自2021年起突破200万件,增长率近20%,2023年,全国法院办理保全案件349.86万件,同比增长36.32%,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执前督促机制,广泛推行“执行风险提示书”,强化审判部门督促履行责任。四是完善执行申诉信访办理机制,要求信访案件实时录入、全程留痕,实行“有信必复”,做到“件件有回音”。2023年,全国法院有效化解执行信访3.68万件,同比上升17.09%。
(二)做实“终本清仓”、“执破融合”两个出清,加大力度实现债权,助力“失能”被执行人经济再生。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此类案件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延续到执行程序中的客观反映。终本制度对于加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管理,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其作用发挥需要与时俱进。目前,终本库的“雪球”越滚越大,每年都在以一定速度增长,导致执行工作的“车”越拉越重。人民法院既要考虑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主要用于攻克“执行难”,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得到高效执行,同时要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一是部署开展2024年终本案件“清淤”专项行动。首先要“控增量”,严把终本案件的入口关,防止终本制度滥用,扼住每年新增300万终本案件的源头;其次是“去存量”,针对性开展“七个一批”清理行动,为终本库“瘦身”“减负”。例如浙江丽水市委连续两年开展执行积案出清,依靠党委领导,协调相关方面,压实领导包案,通过联合惩戒、前端化解,累计出清执行积案3.2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1.25亿元。二是推动“执破融合”。通过全面筛查终本案件库,梳理一批符合条件的“执转破”案件,通过加强府院联动、立审执协调等措施,分类施策,妥处一批“僵而不死”的案件。同时精准适用“救治”和“退出”。即对于资不抵债且确无救治可能的企业,通过“短平快”的简易程序依法宣告破产,及时出清大批“僵尸企业”,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一些有潜力、有前景的企业,做好与破产保护制度的衔接,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三是强化信用修复。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避免把存在“失能”情况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逐案筛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解除惩戒措施,促使其回归市场。202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删除、撤销涉及“失能”人员的失信信息共计62.55万人次。
此外,人民法院还积极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活动、根治欠薪专项活动、打击非法集资执行专项活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打财断血、打击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据了解,此前各地法院已经通过事项委托方式,解决了大部分异地执行工作的难题,在此情况下,交叉执行工作是否会对事项委托工作造成影响?
答:近年来,最高法院为解决异地执行难题,节约司法成本,研发上线委托执行管理系统。具体来说,对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冻结、扣划、不动产查封、过户、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通过系统在线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该制度为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互助协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法院开展信息化异地执行事项委托1227.69万余件,有效提高了执行效率,减少了外出办案时间,节约了司法成本。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事项委托属于事项上的交叉执行。事项委托(事项交叉)与督促、提级、指令执行等交叉执行相比,各有特点。事项委托一般侧重于将案件中的个别相对简易的事项委托异地法院办理,如冻结、扣划、过户等等,其优势是简便快捷。一般意义上的交叉执行侧重于整案办理,在通过上级法院统一指挥协调以整合执行资源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是推动难案办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工作量大、协调难度和社会关注度高,在原执行法院办理困难或者不能胜任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督促执行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办理案件,或者通过指令执行方式将案件交由力量更强的法院执行,或者直接提级执行。二是统筹辖区执行力量。根据辖区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情况,上级法院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通过指令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帮助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三是提升关联案件办理效果。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辖权,通过集中执行,提升关联案件执行质效,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实现依法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事项委托与交叉执行,二者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通过有效整合全国法院执行力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推动执行质效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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