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终于定分止争了!查处“鸭肉冒充牛羊肉”究竟如何适用法律?总局正式答复了!

重磅,终于定分止争了!查处“鸭肉冒充牛羊肉”究竟如何适用法律?总局正式答复了!
2024年09月18日 16:56 老梁市监论谈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

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

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老梁点评】

查处“以假充真”食品究竟该如何适用法律这个“小问题”,这么多年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一直处于“五花八门”的乱象之中。今天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的这个复函,终于在这个问题上定分止争了。尽管这个复函来的有些晚,但毕竟还是来了,所以老梁还是要为总局的担当点个赞!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上述条款对食品掺假掺杂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却未对食品以假充真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于是在查处鸭肉冒充牛羊肉这类销售“以假充真”食品违法行为究竟该如何适用法律这个问题上,近年来一直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掺杂掺假”好歹还有点儿真的,而“以假充真”一点儿真的都没有,属于百分百的“掺杂掺假”,举轻以明重,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掺杂掺假的规定对食品以假充真行为定性处罚,肯定没问题。

二是先按《产品质量法》对食品以假充真情形定性,再转致《食品安全法》处罚。

三是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是不是立法机关认为在食品中“掺杂掺假”比如在鸭肉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就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而“以假充真”比如鸭肉冒充牛养肉,只要鸭肉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话,那么这种以假充真就无关食品安全,所以《食品安全法》把食品“掺杂掺假”列入调整范围,却把“以假充真”排除在外了呢?对此,老梁不得而知。

老梁曾就此问题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向总局食品经营管理司咨询,在三番五次的催促下,老梁最终得到的答复是“系统内执法人员咨询的问题需要逐级请示”。

由于市场监管总局就此问题一直没有过明确的答复或解释,也没有发布过相关指导性案例,所以全国各地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各行其是”。

2023年9月,内蒙古大学食堂用鸭肉冒充牛羊肉事件再次将这一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在基层执法人员中又出现了“消法说”“反法说”“标签说”,用“五花八门”来描述这一乱象可以说是再恰当不过了。为了尽快终止这一乱象,老梁当时在本号推送了《查处“鸭肉冒充牛羊肉”究竟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有争议,总局真的该站出来“定分止争”了!》一文,再次呼请市场监管总局尽快站出来“定分止争”。

今天,市场监管总局已经表明了态度,这对全国各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来说是个福音,广大基层执法人员就放下纷争,统一按总局的复函精神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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