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检察官的“实名举报”,藏着亡夫遗产之争

女检察官的“实名举报”,藏着亡夫遗产之争
2024年09月11日 09:40 法经网

来源:法经网

近日,四川乐山一位女检察官刘红菊网络实名举报多级法检系统官员枉法裁判,引起关注。不过,事情好像并不是那么简单。红星新闻的报道,让这一事件出现了反转。

刘红菊在网络实名举报中,声讨峨眉山市、乐山市、四川省三级法院的法官以及乐山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枉法。据其自述,她与前夫何某某登记离婚半年后,何某某因病去世,她发现前夫隐瞒了患精神疾病的情况,于是提出诉讼,要求撤销离婚证,但其诉讼请求在峨眉山市法院、乐山市中级法院的一审、二审中都被驳回,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刘红菊还申请了检察监督,乐山市检察院没有支持其监督申请。于是,刘红菊认为,三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和乐山市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都在枉法裁决。

据红星新闻报道,刘红菊要求撤销离婚证的理由,是其前夫何某某曾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因此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因此民政局给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是违法的,要求撤销离婚证,恢复她与前夫的婚姻状态。

民政局介绍,刘红菊与何某某2022年3月23日到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二人签字按手印后共同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其中载明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过了30天的冷静期后,同年5月18日,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在办理过程中,多份文件中都有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声明或表述,两人都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也都没有向工作人员说明何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而且何某某在现场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离婚意愿并顺利完成整个离婚程序。

民政局认为,婚姻登记处依法履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刘某某与何某某的离婚登记,过程完整、手续齐备、程序合法。

刘红菊与前夫离婚半年后,前夫因突发脑干出血去世。离婚半年,人都死了,这时候刘红菊突然说找到了前夫的病情诊断,他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是精神病人,所以离婚无效,实在有点令人难以理解。

首先,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人并非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没有发病的时候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人为了离婚两次到民政局,何某某表现都非常正常。事实上,当时连刘红菊都不知道何某某有精神疾病,要求民政局工作人员判断出何某某有精神病,不能离婚,实在是强人所难。何况,如前所述,该疾病患者并不一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刘红菊说,2022年5月17日晚上,何某某情绪失控提出离婚,为安抚其情绪,她只能妥协,两人第二天到民政局离婚。但实际上,两人早在当年2月份就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

根据规定,离婚冷静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面撤销离婚申请。如果刘红菊真的不想离婚,她大可以自己去民政局撤销离婚申请。何某某下次再情绪激动要离婚,两人再去重新申请,也足以安抚其情绪了。

而且,以前夫隐瞒病情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也有异于常理。发现配偶隐瞒重大疾病,常人的做法是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刘红菊则反其道而行之。而红星新闻报道中提到刘红菊涉及的另一起诉讼,或许可以为公众提供另一块拼图。

据报道,刘红菊和何某某2020年结婚,都是再婚,两人婚后无子女。而何某某有女儿小何。小何之前曾起诉刘红菊,要求其归还登记在何某某名下的三辆汽车,包括保时捷卡宴牌小型越野客车、览众之星牌小型旅居车、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

这个信息一公布,很多人开始推测,刘红菊的所作所为,是冲着何某某的遗产去的。何某某至少有3辆车,其中包括保时捷、奔驰等豪车。可见,其经济实力应该相当深厚。从这三辆车仍然登记在何某某名下,可知两人离婚协议的财产划分中,这些车是归何某某的。何某某病故后,这些车作为何某某的遗产,应该由小何继承。

但刘红菊占着这些车不还,所以小何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也支持了小何的请求,判决刘红菊移交车辆。

而这些车可能只是何某某财产的冰山一角。刘红菊要以何某某患精神疾病为由撤销离婚登记,这样的话,两人就仍然是夫妻,何某某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两人没有签署婚前协议的话)。刘红菊先享有这些财产的一半,剩下的是何某某的遗产,刘红菊还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就算何某某立有遗嘱,刘红菊也可以以何某某是精神病人为由,主张遗嘱无效。若是这个算盘,那就打得太精了。

刘红菊在视频中说三级法院法官和乐山市检察院检察官枉法裁决,是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但事实上,这些法官和检察官没有因为和刘红菊是同僚,就作出偏袒她的裁决。

刘红菊身为检察官,也是法律从业者,自己离奇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就公开举报参与案件的法官、检察官,甚至扣上“只手遮天的川渝地区反党黑恶组织”“指鹿为马的保护伞”这样的大帽子,让人感到恐怖。听到这些大帽子从她口里说出来,让人觉得,一个精神正常的人为何敢于提出此等要求?

试问,刘红菊这样的人,是否合适继续担任检察官?针对她这种恶意举报,有司是不是应该查一查,有没有达到诬告陷害或者寻衅滋事的情形?

广大网民在吃瓜的时候,不要看到“实名举报”几个字就激动地转发支持,还是要多听听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举报,用常识去做些分析,看看举报的事情是不是合理,背后有没有猫腻。毕竟,事出反常必有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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