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桂林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广西桂林市,是一家有着二三十年历史的企业,他们生产的蜂蜜遍布于中国大江南北的超市。是业内很知名的蜂蜜企业,商标有“养x农”“周x”“周xx养蜂农”等。
因周某养蜂农很出名,目标大,经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不仅如此,周某养蜂农也被一些职业打假人盯上,频繁将周某告上法庭。
北京有三名职业打假人,先后购买大量养蜂农蜂蜜,送到专业机构检测发现蜂蜜掺假后,将售卖养蜂农蜂蜜的超市和生产蜂蜜的桂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检测费等费用,并赔偿货款的十倍,但法院没有支持赔偿。
一、职业打假人王某打假失败
2016年9月21日,住北京市朝阳区的王某在河北承德某超市购买了6瓶养蜂农枣花蜂蜜,合计287.40元,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均为2016年6月17日,净重量900克,保质期18个月,产品外包装均标注生产者为周氏某某公司,产品标准号GB14963。
委托律师将1瓶养蜂农枣花蜂蜜邮寄到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相关的取样、送检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原告支付公证费1060.00元、检验费1400.00元。
2016年12月27日,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甜菜糖浆、混合糖浆为阳性。
一审承德市双桥区法院认为王某短时间内在承德市多家超市购买大量上述品牌的蜂蜜,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不能认定为消费者,故不适用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规定,不支持十倍赔偿。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承德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周氏某某公司所生产的蜂蜜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标准检验为符合标准要求。而王凯委托检验机构对案涉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甜菜糖浆、混合糖浆为阳性,双方检测所依据的标准不相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之规定,应以国家机构出具的以国家标准为依据的检验证明书为准,且上诉人李伟主张服用涉案产品后造成身体不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即涉案产品未给上诉人造成相关损失,故被上诉人周某某公司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了原判。
二、职业打假人李某打假失败
2016年9月22日,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李某在河北承德某超市购买了144瓶养蜂农枣花蜂蜜,合计5760.00元,产品外包装均标注生产者为周氏某某食品公司,产品标准号GB14963。
委托律师将1瓶养蜂农枣花蜂蜜邮寄到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相关的取样、送检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原告支付公证费1060元、检验费1400元。
2016年12月27日,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甜菜糖浆、混合糖浆为阳性。
一审承德市双桥区法院认为李某一次性购买了大量上述品牌的蜂蜜,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不能认定为消费者,故不适用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规定。只支持桂林周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退还涉案养蜂农枣花蜂蜜144瓶的货款5760元。
李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承德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和上面的王凯案一样,被上诉人周氏顺发食品公司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李某还要承担1445元诉讼费。
三、职业打假人李某博打假失败
2016年9月26日,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李某博在河北承德某超市购买了156瓶养蜂农枣花蜂蜜,合计6240.00元,产品外包装均标注生产者为周氏某某食品公司,产品标准号GB14963。
李逢博委托律师将1瓶养蜂农枣花蜂蜜邮寄到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相关的取样、送检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支付公证费1060元、检验费1400元。
2016年12月27日,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甜菜糖浆、混合糖浆为阳性。
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博短时间内在承德市多家超市购买大量上述品牌的蜂蜜,亦在其他地区超市购买了大量相同品牌的蜂蜜,且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逢博的行为不能认为其为消费者,故不适用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规定,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只支持李逢博退货退款。而且李某博还要承担1433元的诉讼费。
来源:市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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