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部门,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
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将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实现本市商务部门的行业日常监管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商务部门将发现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中的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开展执法协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发现上述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直接进行处理并需要商务部门协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线索,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商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事实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工作原则)
在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和执法协作过程中,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享信息,共同做好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集中行使工作。
第五条(线索移交)
商务部门通过行业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等途径获取违法行为线索。
商务部门在获取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移交违法行为线索。
第六条(特殊线索移交)
对经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拒不改正行为发生后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对需要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并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应当在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后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第七条(移交要求)
商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出具《线索移交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符合移交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不符合移交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线索移交函》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商务部门予以补充,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充,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补充的,应当及时函告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协助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时,认为需要商务部门提供协助的,应当向同级商务部门出具协助核查函,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核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第九条(案件管辖)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中有关行政处罚权行使层级的规定,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务领域违法行为。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查处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管辖;案情重大复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十条(协助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查询商务领域许可、备案、监管等信息,商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需要商务部门就许可、备案、监管以及相关专业事项等予以说明、确认或者提供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应当函告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商务部门派员协助案件调查或对相关问题进行会商的,商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商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行业日常监管,或者市场监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案件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函告商务部门对案件进行会审。
商务部门收到会审函件后,应当及时就案件的事实、定性及处罚等提出会审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市场监管部门。
案件涉及听证、复核的,商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必要时派员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属于本部门管辖且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吊销许可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函告发证的商务部门,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发证机关应当函告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信息互通)
本市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日常监管信息共享、行政处罚案件情况通报等信息互通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每年7月15日之前向市商务委通报上半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在每年1月15日之前通报上一年度案件查办情况。案件重大复杂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通报。
市商务委应当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实际,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与商务领域行政处罚的取证、定性、裁量有关的操作口径和意见建议,做好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日常协助)
商务部门在行业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可能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在获取违法行为线索时存在困难,认为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行刑衔接)
商务部门发现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和公安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优化完善商务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标准和程序,共同加强对商务领域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十六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同级商务部门予以协助,商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复议和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线索移交函(样张)
沪移交〔〕号
我委发现,……(涉案主体)涉嫌构成(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或《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的规定,将该线索移交你单位处理。
详见:(《移交线索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交部门: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表
移交线索情况表(样张)
涉嫌违法主体 | 企业法人名称/非企业法人名称/个人姓名 |
实际负责人/联系人 | 姓名 |
实际经营地/联系地址 | 上海……区……路……号……室 |
联系方式 | ……电话号码 |
违法内容描述 | 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
涉嫌违法事项 | 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第条第项 |
建议处罚依据 | 依照《拍卖管理办法》第条第 项 |
附相关证明材料页数 | ……页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
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商务、盐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为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保障履职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工作的责任感
将商务、盐业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是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浙江实践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和数字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构建统一、权威、廉洁、高效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关键环节,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有力手段。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将商务、盐业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平稳快速地做好执法事项划转、建立监管执法协作机制等工作,确保各项改革要求落实到位、取得良好效果。
二、严格把握要求,认真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衔接工作
(一)及时调整权力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对照省政府批准划转的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目录,及时在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中完成调整,将行政执法事项、日常监管事项分别在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的权力清单中体现。其中,省级部门的权力事项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调整,市、县(市)及保留执法层级的区两级部门的权力事项于2021年4月10日前同步完成调整。自2021年4月11日起,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2021年4月10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治考核等责任。上述行政处罚事项,除省级部门保留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外,全部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县(市)及保留执法层级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政府批准划转的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目录,签订事权交接协议,于2021年4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分别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划转事项目录公布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在做好日常监管事项权力清单调整的同时,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对执法事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二)明确部门职责边界。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商务、盐业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其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商务、盐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统一明确为:商务、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商务、盐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加强部门间监管执法相关工作的信息共享、数据共通、结果共用。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行业监管规范、标准、上级主管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信息和材料及时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放行政许可、日常检查等基础性信息数据的实时查询、在线校验、信息共享等功能,通过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向有权查处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立案查处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结果类数据信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共享至商务、盐业主管部门;涉及许可证件吊销的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吊销决定后应及时抄送发证的商务、盐业主管部门。
三、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
(一)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在监管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要另一方提供协助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另一方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依职责做好相应协助工作;涉及需要另一方出具专业性或技术性认定意见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在监管执法活动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违法行为多发领域、环节的,应及时互相通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涉及需要向上一级部门请示的事项,由对应部门负责请示。
(二)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商议涉及划转事项的执法计划、重大执法行动、重要监管制度,研究解决监管执法衔接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加强对下一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建立规范执法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规范执法机制,加强涉及执法划转事项的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下一级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执法职责情况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依法履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行业管理职责或拒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移交的案件线索,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拒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的,另一方应当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商务、盐业执法职责划转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及时联合召开会议学习省政府批复、三个省级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及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把握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注重协同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主动靠前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协同做好执法事项划转工作,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强化信息通报共享、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衔接、执法事项会商,形成监管执法合力,保障履职到位。
(三)加强情况报告。各地在推进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过程和日常工作中,如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及保留执法层级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20日前联合向设区市主管部门分别报送执法事项划转、协作机制建立等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25日前联合向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报送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李蕾,电话:0571-89762231
省商务厅联系人:王佩兰,电话:0571-28939288
省经信厅联系人:张兆发,电话:0571-8705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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