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文/湖北省恩施市市场监管局 金鑫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的核查处置是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和及时性的关键环节。合理设定核查处置期限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迅速控制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防止其进一步流通和危害公众健康。过短的期限可能导致处置工作仓促,影响准确性和公正性;而过长的期限则可能使问题食品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
所以,确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核查处置期限与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是息息相关的。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出现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期限与对抽样检验中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期限混为一谈,笔者就这两种行为的期限进行探讨,敬请批评指正。
一、明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核查处置的范围
因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六章“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中的规定,故其范围应当从该章中确定,即为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由此可见,市场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这些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调查(检查)行为,均与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明显区别,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二、现实中核查处置的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往往是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处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该系统中的核查处置工作就包含需要录入对不合格食品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故在实际工作中,是默认将对不合格食品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视同核查处置工作的。
三、核查处置与行政处罚的期限区别
1.核查处置的期限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9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的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最长可在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核查立案。第六十四条也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由此可见,核查处置需要在90日内完成,而行政处罚则是在三十个工作日+九十日即完成。
3.两者期限不同的原因
笔者认为,总局这样规定是符合法治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的。因为核查处置所作出的无论是督促还是调查处理,都未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所以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而行政处罚,则是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六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给予相对较长的处理时间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四、建议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将行政处罚也列入需要录入的内容,且期限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90日内完成的要求设置,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期限明显不一致,这就造成执法人员案件查办期限的无所适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的要求和新《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2021年7月2日修正,期限也应当适用属于新法的《程序规定》。
故,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处罚的目的以及总局对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来看,将该系统对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的期限修改为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期限一致更为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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