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零后纪委四级主任科员施压司法案件处理,屡屡得手!

八零后纪委四级主任科员施压司法案件处理,屡屡得手!
2024年06月22日 20:16 老梁市监论谈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2020)辽1303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营,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朝阳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监督管理室四级主任科员,住朝阳市双塔区。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朝阳市龙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武中华,辽宁安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营犯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振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营及其辩护人武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韩某营利用其在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朝阳市监察委员会等单位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产生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1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8日,钱阔与李某7发生交通事故(李某7方三死三伤),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钱阔负全责,钱阔不服申请复核。李某7姐姐李某1通过韩某营远亲韩某找到韩,请托韩某营在本案办理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4月2日以李某2名字办理了邮政银行卡(尾号8488)存入2万元后由韩某交给韩某营,2018年10月25日李某1再次向该卡存入3万元。卡内5万元先后被韩某营支取。期间,韩某营找到朝阳市交警支队及双塔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以在市纪委工作为名施加压力,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2、2018年6月5日,凌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蒙海豹有期徒刑一年,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认为故意杀人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蒙海豹的哥哥蒙某找到其亲属罗某1帮忙,罗联系了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某营在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找人帮忙撤回抗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24日蒙海豹以罗某1的名义向韩某营的两张建行卡(尾号0554、9507)分别汇入1万元。2018年7月16日韩某营在建行卡(尾号9507)支取1万元后送给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张某2,让其帮助将该案撤回抗诉。2018年7月29日罗某1又替蒙某垫付1万元汇入韩某营建行卡(尾号0554)中。后该案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该抗诉。2018年11月9日为感谢韩某营帮助,罗某1再次向韩微信转账3000元。

3、2017年9月,原告赵某2因合伙人财物纠纷一案向凌源市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其外甥女婿被告人韩某营帮忙介绍律师,韩某营违反规定将该案介绍给律师王某2(其父时为凌源市法院院长),并与王商议律师费20万元,后合伙人牛某及赵某2姐姐赵某1将20万元交给王某2(王分给同所律师刘翠丽1万元,由刘办理)。因该案复杂,久拖未决,2018年11月韩某营又让赵某2等人另行提出合同纠纷诉讼。期间,韩找到凌源市法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审委会专职委员宋某,让其帮忙将该案分给与韩在同一审判庭工作过的法官崔某1办理,又找到崔,让崔对该案进行关照。同时以申请财产保全名义,替赵某1转交给崔某1好处费现金5000元。2019年6月份王某2为感谢韩某营介绍案件及在本案办理方面提供的帮助,得知韩要去新疆旅游,以路费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万元。后该案判决支持了赵某2方的诉讼请求。

4、2019年下半年,崔某2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崔丈夫王某1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其在双塔区,韩答应帮助2019年10月26日,王某1微信转账给韩2万元。后该案依法判决。

5、2019年5月份,原告孙洪海与孙洪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孙洪海诉讼请求,孙洪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019年9月份孙洪某儿子孙某1找到了其同学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在司法机关找人帮忙及介绍律师,韩介绍法律工作者刘某1代理该案。同年10月21日向韩建行卡(尾号0554)中汇入1万元。韩找到其同事张某3向华某1打招呼,2019年11月14日该案发回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2020年5月份,孙某1电话告知韩某营该案要开庭了,找找主审法官戴某1,并于2020年5月12日孙某1微信转账给韩某营5000元。当天中午韩通过朝阳县法官王某3找到戴某1,请托戴按照有利于孙洪某一方判决或者调解。后该案判决驳回孙洪海的诉讼请求。期间,刘某1为感谢韩某营介绍案件及在本案办理方提供的帮助,送给韩现金2000元。

6、2018年上半年,凌源市人民法院在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5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王某5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承办法官,在执行王某5财产方面予以照顾,并在朝阳市门口其车中给付韩现金3000元。韩某营联系了原承办法官张某4,又让张找现承办法官刘某2说情予以照顾,张转答了请求后。后该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7、2019年11月15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车管家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创金天地公司诉讼请求,朝阳车管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改判。2020年3月末,中间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4纠正一审判决,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3万元。韩联系了李某4让其关照。后该案驳回创金天地公司起诉。

8、2019年10月8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华德信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创金天地公司诉讼请求,朝阳华德信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改判。2020年4月末,朝阳华德信航公司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继续找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帮忙,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2万元。韩联系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初晓艳(原凌源市法院同事),让初找到该案承办法官刘某3帮忙照顾,初转达了请求。后该案裁定驳回创金天地公司起诉。

9、2019年,原告白某诉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了白某诉讼请求,朝阳县合泰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法院指定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7月初,朝阳县合泰公司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该案承办法官崔某3纠正判决结果,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4万元。韩答应从纪委角度施加压力帮助协调处理。

10、2019年至2020年5月份,法律工作者丁某、刘某1为感谢被告人韩某营介绍案件及以后在办理案件方面提供帮助,送给韩钱款1.8万元。其中丁某在代理崔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给付韩现金5000元,代理李某8非法拘禁案件中,给付韩现金5000元,代理施晓丽工伤诉讼案件中,给付韩2000元,代理王静索要赔偿案件中,给付韩5000元。李金宇在代理李某7离婚案件中,微信转账给韩1000元。

被告人韩某营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如实交待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上述受贿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韩某营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法庭查明事实,正确区分违纪和犯罪后依法判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四起、第七起、第八起、第九起事实,案件都是依法处理,被告人韩某营没有通过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受贿金额应为5.8万元。被告人韩某营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韩某营利用其在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朝阳市监察委员会单位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产生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1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营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际或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韩某营大部分行为没有通过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韩某营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如实交待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行为,以自首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5.1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明镝

人民陪审员  孙玉珍

人民陪审员  韩 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杜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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