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因出售过期红霉素药膏,昆明一药业公司被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后因未及时缴纳,被追加罚款2万元,该药业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监管部门告上法庭。
药店出售过期药品且未及时缴纳罚款
昆明某药业公司以5元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一支红霉素软膏,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药膏已过有效期,随即向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后,对该药业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并未及时缴纳罚款,且工作人员多次催告后仍置之不理,于是,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催告药店履行处罚决定,并加处罚款2万元。
被加处罚款后,该药业公司不服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所作处罚决定及催告,将其诉至官渡区法院。
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药业公司撤诉
官渡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承办该案件后,按照“三步走”的工作方式,积极开展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
第一步,充分解析双方诉辩主张,准确把握争议焦点。
承办法官通过庭前研判,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所提证据,发现原告对被告认定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违法行为所处罚款数额的确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考虑到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庭审能够直接了解和回应相对人的疑虑,实现争议的有效化解。”承办法官郑代园子介绍,庭前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并同意行政机关提出的组织其工作人员到庭旁听的申请。
第二步,公开庭审,释法说理。
庭审当天,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庭审中,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特别是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理解以及催告是否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组织双方充分辩论。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打破了“出庭不出声”的现象,从执法力度到执法标准一一回应了原告方的质疑。
通过法庭全面调查和双方充分辩论,原告方对罚款数额的确定及加处罚款的实施有了更加客观、深入的认识,重新审视了自身违法行为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承办法官郑代园子说:“该案件也引发了旁听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此类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适用、执法过程中所经程序的完备与规范等问题的思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三步,依托调解和解机制,让案件走向实质化解。
庭审结束后,法院发挥行政诉讼化解争议、保护权利、监督权力的功能,通过“府院联动”方式,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各自职能优势,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通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自身对法条理解的误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对提起的两个诉讼案件申请撤诉,并承诺在以后经营过程中,将切实加强药品终端管理,及时清点、记录和处理过期药品,确保民众购买到安全、有效的药品。双方达成和解后,法庭向原、被告送达了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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