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又见车险自律!8险企约定严格执行“报行合一”

重磅!又见车险自律!8险企约定严格执行“报行合一”
2023年11月22日 19:03 观潮财经

来源:观潮财经

高手续费竞争抬头,车险规范性文件不断。

近期,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国寿财险、中华财险、大地保险、阳光产险、太平财险等八家财险公司共同签署《车险合规经营自律公约》。

《公约》共五章十八条,在此前两大红头文件通知的基础上,新增了三条关于“报行合一”、增值服务管控以及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今年初,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由0.65-1.35扩大到0.5-1.5,“二次综改”发令枪响。6月1日“二次综改”推向全国,随之个别地区和机构恶性竞争抬头,监管连出两通知明确严惩带头投费用、抢市场行为,严格要求“报行合一”。

之后,多个地区保协先后组织召开车险合规经营推进会或车险自律座谈会,此次8财险公司签署自律公约,“报行合一”再向前一步。据观潮财经获悉数据显示,8财险公司车险保费合计占行业总保费的88%;而利润更是占到行业的124%。

2022年,赔付支出大幅下降,致行业综合成本率同比大幅下降,多家险企盈利,但险企费用却一直在增长。今年恢复出行后,高费用、高赔付给行业带来较大盈利压力。根据观潮财经获悉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行业车险保费同比增5.7%,但赔付支出同比增加了13.13%。

01

严格执行“报行合一

近日,观潮财经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合规经营,11月17日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国寿财险、中华财险、大地保险、阳光产险、太平财险等八家公司共同签署《车险合规经营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此次,行业8家险企牵头签署自律公约,约定严格执行“报行合一”。从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到直指车险费用,逐步细化。

《公约》一共五章十八条,在此前两大红头文件的基础上,新增了三条关于“报行合一”、增值服务管控以及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约》着重在第二章自律原则、第三章自律规范进行了详细阐述。

如,第四条最大诚信原则部分约定:不得有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等误导性宣传解释;切实履行保险人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等。自律规范部分,《公约》在条款费率、保险责任、销售价格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约定。

增值服务方面,《公约》同样作出了明确表态: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公约》约定,签约公司应加强各级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完备的监督检查处理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持续培训和严格监督,使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公约开展业务。应立即纠正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范的,予以坚决查处。

根据中保协官网定义,自律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但现实情况是,《自律公约》多年来一直争议不断。此次自律公约签署方八家公司合计保费占到行业的83%,净利润占行业93%。

从车险角度看来看,这种行业集中度更为明显。保费方面,8财险公司占比高达88%;而利润更是占到行业的124%。

从最近两年数据来看,行业费用方面看,2022年行业综合成本率同比增加的险企大幅减少,主要得益于赔付支出的减少,而险企费用却仍在增长。

据观潮财经不完全统计,2022年可比的71家财产险公司中,有16家险企综合成本率同比上升,较上一年同期减少52.94%。主要因为综合赔付率下降,但综合费用率上上升的财险公司数量却明显增加,合计23家,同比上升109%,相当于数量翻了一倍。

这也是今年车险方面政策轮番出台的主要原因,根据今年6月财险部下发的《通知》,部分地区和机构高手续费竞争等问题又有所抬头,个别地方比较严重。

02

“二次综改”后监管文件连续下发

今年初,监管新通知明确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由0.65-1.35扩大到0.5-1.5,“二次综改”发令枪响。6月1日“二次综改”推向全国,监管也陆续出台政策,明确严惩带头投费用、抢市场行为,严格要求“报行合一”。之后,多个地区保协先后组织召开车险合规经营推进会或车险自律座谈会。

01-12,原银保监会财险部(再保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一

6-12,原银保监会财险部,《关于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9-8,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车险费用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二》中提到,各财险公司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

同时强调了要高度重视摩托车、营运车等高风险车辆保险承保服务工作。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变相拒保、拖延承保交强险或捆绑搭售商业险,确保实现应保尽保。要积极探索开展风险减量管理。

不仅如此,《通知二》同样对各银保监局提出了要求。对带头投费用、抢市场的机构,要迅速采取有力监管措施,打早打小。运用好现场检查手段,重点选取费用及赔付情况异常、市场份额异动、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和机构进行检查。

3个月后发布的《通知三》将管控范围缩小至费用管理。

相较于《通知一》,《通知二》明确提出财险公司是履行车险费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提出九个“不得”更细化地对财险公司费用管理做出规定。

·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 中介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方式套取费用;

·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等其他科目;

·不得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以及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或以违规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调节;

·不得无故拖延或提前将费用核算入账;

·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

·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 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

·不得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机构将车险代理权转授给其他机构;

本次《公约》遵循依法合规、最大诚信、公平竞争三大原则制定。

其中,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不得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等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重要条款的误导性宣传解释切实履行保险人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并做好说明、询问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在对外宣传及展业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做好本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形象。

自律规范中,除继续沿用了9月文件中九个“不得”外,还包括了签约公司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车险手续费比例不得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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