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抵押物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法定孳息?

最高法院:抵押物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法定孳息?
2022年12月02日 12:37 不良资产头条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复79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园支行、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园支行。

申请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九江银行广园支行认为该行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抵押权,抵押权及于房产的租金收益,且深圳中院已查封房产并要求提取租金。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是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人享有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法定权利并不矛盾。抵押财产因存在租赁而可能导致难以拍卖、变卖、无法变现等不确定因素。请求撤销广东高院异议裁定,停止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执行。

大业信托答辩称:(一)广东高院系依法保全涉案租金,未对租金进行处置,且九江银行广园支行认可抵押物价值已足够满足其债权,广东高院保全租金不侵害该行利益。(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不包括孳息。(三)九江银行广园支行即使有权提取租金,其提取条件尚未成就。请求驳回九江银行广园支行的复议申请。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二是抵押物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是否仍然有权收取法定孳息,三是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从抵押物中优先足额受偿时,依据第三人申请对抵押物的租金收入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必须解除。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租金收益应由哪一家法院进行处置。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从抵押权的效力看,上述规定是通过抵押权人行使收取孳息的权利保障其抵押权优先受偿,即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抵押财产进行查封后,启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程序,抵押人作为所有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因行使抵押权即被剥夺。而抵押权人是否通知法定孳息的清偿义务人,与保障抵押权实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通知清偿义务人的,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即不得对抗清偿义务人,但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拥有收取孳息以保障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九江银行广园支行申请执行债务人西藏华烁、连带责任保证人北京华业等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执行法院深圳中院已经对九江银行广园支行享有抵押权的涉案房产进行查封,并通知负有支付租金义务的小元里公司,该院将提取应付租金。根据物权法规定,九江银行广园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提取法定孳息的权利。

本案中,广东高院仅是对案涉租金采取保全措施,并未向当事人进行支付,且该院在异议裁定中已经认可九江银行广园支行作为案涉房产的抵押权人对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明确了保全租金的方式是提取租金存入法院账户,诉讼期间不会处置,如抵押财产最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该行可以在抵押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对租金的优先受偿。故广东高院对案涉租金进行保全并未对九江银行广园支行的抵押权造成实质损害,该院保全行为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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