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出台记:廿年两度起草 独立之争持续多年

民法典人格权编出台记:廿年两度起草 独立之争持续多年
2020年05月28日 15:33 新京报网

  原标题:民法典人格权编出台记:廿年两度起草,独立之争持续多年

  5月28日下午3时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这部总共1260条的法律中,人格权编无疑受到最多关注。

  从体量上看,它只有51条,在七个分编中只比最短小的继承编多出6条。在体例安排方面,它是此次编纂工作的最大争议,也是唯一没有通过单行立法,就直接出现在民法典中的部分。

  尽管学界对人格权的精准定义尚存争议,但一般来说,人格权是指为实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支配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利益的权利。在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包含“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六章,对上述权利作出保护性规定。

  5月25日,全国人大代表李小莉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发言。图/视觉中国

  最近几年,新闻里不时报道与人格权相关的公共事件,从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到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人格权受到的关注和认可越来越多。为了回应这些社会关切,立法机关、民法学者在制定人格权编草案时数易其稿。

  “人们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关注和重视,是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核心和关键。这样的向往体现在民法典里,最后就成了人格权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

  立法技术的争议

  2015年9月15日,北京刚刚入秋,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内争论激烈。

  这是一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民法总则草案(室内稿)专家座谈会”,与会者不到30人。除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商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会、金融法学会的会长悉数在列,部分京外高校的民法学精英也应邀到场。

  就在当天下午的会议快结束时,主持人请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就人格权编的问题谈谈看法。多年来,王利明一直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支持者,他再次表示,人格权如果可以独立成编最为理想。

  多名参会学者回忆,王利明话音刚落,反对的声音就出现了。

  反对者是梁慧星,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2008年到2013年还曾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在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上,他始终态度坚决。一名参会学者说,“梁老师态度比较激烈,话说得比较重。”

  事实上,对于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民法学界早有争论。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看来,争议双方都认可人格权的重要性,分歧主要在于是否独立成编的立法技术问题。“支持者主张把人格权相关权益集中成编,既能细化规定,又凸显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反对者认为,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编中都有规定,如果独立,会造成条文重复。”

  在多篇论文中,梁慧星表示人格权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它无法被精确定义,很难被权利人积极行使;即便法律不规定人格权的概念,也不影响人们享有人格权。

  2015年12月,王利明在人大法学院一场论坛上谈人格权立法。受访者供图

  正反双方的声音中,除王利明、梁慧星为代表人物外,许多民法学者持中立态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说,多数人认为“独立也可以,不独立也没关系,纯粹是立法体例安排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1949年后,中国曾在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起草、编纂,前三次均未涉及人格权成编问题。2001年第四次编纂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单独起草了人格权编草案,并于2002年底交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在扈纪华的印象里,2002年12月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共九编,人格权法是其中一编,没引起很大争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分析,“当时可能其他争论更重要,比如有些学者主张民法典里不要单独设立物权编,应当设置内容更为广泛的财产法编。”

  但2002年底的审议后,立法规划调整,民法典编纂随即停摆,人格权编也陷入沉寂。直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次年3月底,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议应声而起。

  人格权编正式启动

  2015年9月15日的“民法总则草案(室内稿)专家座谈会”上,梁慧星还提到了其他国家民法典人格权成编的先例,比如乌克兰,后来该国政局出现了变动。对此,一名民法学者不以为然:“这和政局变动有什么关系呢?” 

  此后两年间,民法总则在2017年3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民法典各分编编纂陆续提上日程。但要不要单设人格权编,始终没有定论。

  在一篇回忆文章中,梁慧星提到了2017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两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说明称,“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在梁慧星看来,说明里没提到人格权编就相当于否定,“绝对没有给人格权编留下丝毫可能性”。但在支持人格权编的学者眼中,“有个‘等’,就等于开了口子,说明学者还有探讨余地。”

  胶着之下,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司法机关开始发声。比如2017年5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办了一场“人格权编立法建议稿研讨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代表明确赞同人格权成编。

  王轶说,“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最大好处就是保护、确认权益的规则更加详细、具体,他们的裁判压力就会减小。”

  此外,多名学者都曾提到,人格权独立成编能让人格权保护更快跟上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还能为未来人格权类型的丰富预留空间。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也曾在一场会议上表示,人格权应单独成编,这将有助于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中国人大网专门设立了民法典专题。网页截图中国人大网专门设立了民法典专题。网页截图

  2017年10月,更权威的声音出现了,中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上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看来,中央在人身权、财产权后单独列出人格权,就是要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那就是要写好人格权编”。张谷也认为,这表明了中央“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支持态度”。

  2018年3月15日,法工委向更大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发出了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收集意见。

  当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京举行,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那是人格权编第一次公开亮相,它被放在了物权编、合同编之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之前。

  在张谷看来,这次审议后,人格权独立成编可能性极大。“之前有过征求意见稿,但都处在立法准备阶段,还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旦进入初次审议,就意味着人格权编的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写了十几年的专家建议稿

  比人格权编立法启动早上十几年,新世纪初民法典编纂第四次启动时,支持人格权成编的学者们就在为这一天做准备了。

  2002年1月,还是人大法学院副院长的王利明,从法工委民法典起草分工会上接下了任务,其中一项就是撰写人格权编的专家建议稿。

  当时,王轶还在北大法学院做博士后。此前在人大读博时,王利明是他的导师。

  在王轶的印象里,王利明从法工委领完任务后,就带着他和几名学者到山东莱州讨论草稿。那是一家靠近海边的宾馆,没什么客人。大家每天吃完早饭开始工作,几十条的草稿逐一商议。

  直到现在,人们还能在网上搜到一份“《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议稿”,撰稿人为王利明、杨立新,发布时间为2002年4月8日。在这份64条的建议稿中,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隐私保护、死者人格权保护等均有涉及。18年后的今天,这些问题仍在引发热议。

  杨立新说,这份建议稿和莱州宾馆里讨论的专家建议稿基本相同,法工委以此为基础,起草了当时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但2002年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草案比建议稿简单很多,只剩下29条。

  尽然那次的编纂工作最终搁置,但杨立新仍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讨论过那版草案。王胜明说,如果将来人格权单独成编,光靠这29条不行,“他说你们一定要写出细的东西,让大家觉得每一条都很新鲜,都能落到实处。”

  2002年4月,由王利明、杨立新等人撰写的人格权编专家建议稿。网站截图

  民法典陷入停滞的那些年,王利明、杨立新等学者仍在修改各自的建议稿,稿子内容随着社会发展逐渐丰满。2015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完成了民法总则的专家建议稿,马上投入各分编编纂。虽然人格权是否成编尚未明朗,但王利明带队执笔的中国法学会版人格权编建议稿,早已提交法工委。

  据扈纪华介绍,2015年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启动后,法工委就在研究人格权编的问题,“不是十九大报告后我们才突然研究的”。除中国法学会外,包括杨立新、徐国栋等在内的民法学者也向法工委递交了个人专家建议稿。

  除了参考各版本专家建议稿,法工委还到相关地方、部门进行了大量调研。此外,法工委还会邀请各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官、律师等参与座谈。

  在王轶看来,调研、座谈的目的是要从各地方、各领域了解中国人的价值共识。“对于同一件事,大家的想法可能都不一样。我听听你的,听听他的,最后看哪个想法占主流。”王轶说,调研越全面、越细致,立法者的判断才会越准确。

  那段时间,全国各地的民法学者、实务界人士对人格权编的讨论日益频繁。北京的中央财经大学、南京的东南大学等多所高校法学院都组织了专门的研讨会,一些地方的法学会、人大常委会,甚至贸易促进会也加入进来。

  王轶记得,人大法学院的学术报告厅里,特意召开了一次在京青年学者征求意见会,到场的约有三四十人。“年轻学者的特点就是没什么避讳,有意见就直接发表,不同意见有针锋相对的争论,非常激烈。”王轶说,那次会议上,人格权编几乎一条不落地被拉上了台面,对于要不要规定安乐死、遗体怎么处置、如何禁止性骚扰等,争论尤其多。

  2019年4月,人大法学院一场关于人格权编草案的讲座。受访者供图

  在张谷的印象里,专家建议稿中“人身自由权”曾单设一章,后来这一章没了。人身自由权被简化成人身自由,放进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章。他认为这远远不够。“在划定公权和私权边界上,人格权编可以做得更多。”

  不同群体的利益博弈

  经过多番论证修改,2018年8月27日,人格权编草案作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组成部分公开亮相。它共计六章、45条,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作出保护性规定。

  从那时起,人格权编草案开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看似普通的条文背后是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有时还掺杂着不同群体的利益博弈。

  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在2019年12月的四审稿中,人格权编草案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共8个条文,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占了6个。但自始至终,“个人信息”后都没能加上“权”字,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权未能得到法律确认。

  “其实不少学者建议写成‘个人信息权’,但遭到了互联网企业的反对。”杨立新说,互联网企业担心个人信息权一旦成立,他们使用信息就会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因为侵害个人信息权承担责任。

  王轶记得,法工委专门为此开过会,几家头部互联网企业都参加了,但没能就“个人信息权”的表述达成共识。

  刘凯湘与互联网企业打过不少交道,了解他们的想法。“比如商户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时,通常要填写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邮寄地址等。有商户担心信息泄露,不想填。但你不提供这些信息,将来卖了假冒伪劣产品,平台也要担责任,打官司都没法告你。” 

  2015年11月,刘凯湘在人大法学院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上谈人格权立法。受访者供图

  类似的博弈,还出现在与安乐死相关的讨论中。

  据刘凯湘回忆,拟定条文时,有学者建议写入安乐死,但遭到了医疗机构的强烈反对。“因为大部分安乐死要靠医院实施,他们担心一旦出了差错,医院将承担极大的道德风险。”

  在各版审议稿中,“安乐死”始终没有出现。但四审稿第1002条写道,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生命尊严,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这是后加的。”杨立新说,后者关涉到尊严死,或者说安乐死。

  除了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一些条文的修改是为了更具可操作性,比如草案第1010条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前后至少修改了四次。

  在2019年12月的四审稿中,本条第一款的表述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应人大代表建议,最终的表决稿中,这一表述被扩充为了“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

  在2019年4月的二审稿中,本条第二款写道,“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到了三审稿,“利用从属关系”改成了“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到了四审稿,“用人单位”改成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因为当时媒体披露出很多具体的性骚扰案例,有企业的、有学校的。大家意识到,这是一个需要回应的现实问题。”王轶说。

  “另外,二次审议的座谈会上,有人提出‘工作场所’这个词太生硬、不切实际。如果这么写,是不是意味着男女不能在一个办公室?”扈纪华说,出于这样的考虑,三审稿中的“工作场所”一词被删除。

  据刘凯湘粗略估算,最后一版人格权编草案中,大约80%的内容来自中国法学会的专家建议稿。剩下的20%,是不断调整、增加、删除、修改的结果。

  既要回应现实,也要关照未来

  2018年11月底,人格权编草案正在一次审议修改阶段,一条爆炸性新闻突然闯入了立法者的视野——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据王轶回忆,看到这条新闻的当天,王利明就给他和民法学研究会的一些学者打了电话,讨论是否可以把这个问题写进人格权编。“这件事带给我们的冲击太大了,就感觉生命科技的发展,已经对人之为人本身提出了严峻挑战。” 

  针对这一情况,学者们毫无异议地达成共识——这类医学、科学研究必须有规矩、有准则、有底线。学者们的意见很快提交给法工委,法工委也关注到了这一新闻,并已收到不少建议。

  2019年4月,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半年后,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公布,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多了一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后来的三审稿中,这条又加了半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在多名受访学者看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属于当下时代的特殊产物,是科技发展的结果。如果在20年前、10年前、甚至5年前立法,这种情况很可能不会出现,法律也不需要有所涉及。“但今天,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立法就要予以回应。”王轶说。

  5月26日,市民在北京天坛公园的阅报栏前阅读刊载有民法典草案相关新闻的报纸。 图/视觉中国 中新社广东分社 陈骥旻

  在人格权编草案中,类似的回应不胜枚举。

  比如一审稿修改期间,网上出现了大量与“ai换脸”相关的报道。有学者看到奥巴马、特朗普被换脸、换声的视频后认为,类似情况很快会在国内出现,“有人甚至可能复制声音进行电话诈骗”。

  所以在二审稿中,“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规定应运而生,同时明确“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另外,三审稿中曾规定不得“搜查、进入、窥视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间”。但因为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偷拍事件频发,到了四审稿时,这一条款被修改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对于这些紧贴时代发展的修改,有学者质疑,随着新情况不断出现,民法典是否会迅速滞后?张谷认为,如果立法时能够准确提炼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让要件中的抽象概念涵盖范围足够广泛,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也能一网打尽。

  “比如安乐死的问题,‘生命尊严’的表述为继续讨论、形成共识预留了空间。”王轶认为,未来一旦达成共识,可以在相关单行法中明确规定。“这是一个立法技术上的处理。还不能走100步的时候,我们可不可以先走10步?走10步是为了看看,将来的100步究竟可以走到什么地方。” 

  人格权编并非万能

  2020年5月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民法典草案表决通过,其中人格权编共六章、51条。

  “民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二是裁判规范。”杨立新说,这意味着民法典施行后,一旦出现相关案例,人格权编就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直接的作用”。

  这让刘凯湘想到了不久前北京大学的“刷脸”风波。

  据刘凯湘回忆,疫情期间,北大安保部门出于防控目的要求“刷脸”进门。出于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心,几名法学院老师不愿录入人脸信息,但最终作出了让步。

  依据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35条,收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但1037条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收集个人信息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安保部门能说明录入人脸是防疫期间的临时措施,是合法、正当、必须的,那就有它的道理。”刘凯湘说,但他和同事们担心,疫情过后“刷脸”进门会成为常态。“如果真是这样,民法典实施了,当事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到时候,人格权编的规定就会作为裁判依据。”

  央视新闻节目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介绍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视频截图

  但刘凯湘同时强调,在保护人格权的问题上,人格权编并非万能。因为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受害人如何得到救济,都要到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寻找依据。“比如人格权编规定你有权决定、变更、使用自己的姓名,他人不能冒用。这起的是权利宣誓的作用。但你的姓名权一旦被侵犯,怎么赔偿、赔偿多少,就要看侵权责任编了。” 

  此外,对于一些与人格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人格权编只能给出基本原则,具体规则还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以人体器官移植为例,民法典草案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但真遇到具体问题,更详细的规则还要依照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例对器官捐献的原则、从事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报告流程、法律责任等,均有规定。

  “但民法典不可能写那么细,它只能给出一两条基本原则,具体规则需要下位法补充完善。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在刘凯湘看来,未来还会针对具体问题出台不少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比如针对基因技术的运用等,肯定要出条例。”

  新京报记者 张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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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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