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银行等不得对民企设歧视性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银行等不得对民企设歧视性要求
2019年10月23日 17:46 中新经纬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商业银行等不得对民企设歧视性要求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23日电 23日下午,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指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和附则。《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指出,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条例》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条例》提出,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涉企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10-24 华熙生物 688363 47.79
  • 10-24 长阳科技 688299 13.71
  • 10-24 久日新材 688199 66.68
  • 10-24 力合科技 300800 50.64
  • 10-23 宝兰德 688058 79.3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