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驾驶排放复检不合格车辆上路 拟暂扣三月驾照

北京:驾驶排放复检不合格车辆上路 拟暂扣三月驾照
2019年07月24日 10:36 新京报网

  北京:驾驶排放复检不合格车辆上路,拟暂扣三月驾照

  条例草案拟规定,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7月24日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拟规定,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建议,对上路行驶超标车辆按不同车型分别设置处罚,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设置较高罚款额度。

  “环保检测、公安处罚”

  按照条例草案,北京拟健全“环保检测、公安处罚”执法模式,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违反前款规定,驾驶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七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如果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

  拒不执行拟依法纳入“老赖”名单

  条例草案通过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及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全方位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刚性约束。

  按照条例草案,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北京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北京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北京拟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记分结果对其采取暂停检验业务,责令整改等措施。

  条例草案提到,北京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北京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违反前款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计量认证资质。

  此外,北京拟进一步严格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行为规范,明确设备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应当符合标准,防止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同时,强化维修治理相关要求,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维修经营者目录,制定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非道路移动机械拟编码登记,设置电子围栏

  条例草案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监管要求。

  在北京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在北京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长期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具体规定由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违反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责令改正,处每辆车1万元的罚款。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北京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未经登记的,由相关部门处罚、记入信用信息记录。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等手段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条例草案提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气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京津冀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应当推动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条例草案规定北京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加强对机动车达标排放的监管,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目前,天津市、河北省正同步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前期,京津冀三地就立法内容进行了协同对接,在制度框架、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协商。

  建议: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加大处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郝志兰介绍,北京目前有重型柴油车共25万辆,外埠进京柴油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这些车辆多用于长途运输,流动范围广、使用强度大、单车排放大,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国家大气法和道交法没有明确对超标车辆的罚款额度,北京交管部门按照公安部统一要求,仅对超标车辆的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郝志兰表示,调研中了解到,有的重型柴油车反复超标,反复被罚,将罚款视同于交过路费,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建议对上路行驶超标车辆按不同车型分别设置处罚:对轻型车按照相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设置较高罚款额度,通过重典治理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于音 校对 危卓

责任编辑:蒋晓桐

机械 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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