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扎子”之争!青岛马扎子把威海马扎子告了,网友:万物皆可商标?

“马扎子”之争!青岛马扎子把威海马扎子告了,网友:万物皆可商标?
2022年08月16日 12:30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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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扎子”之争!青岛马扎子把威海马扎子告了,网友:万物皆可商标?

  原创 法治网研究院 法治网

  近日,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扎子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让一场关于“马扎子”的商标权纠纷走进网友们的视野,也再次给人们对“万物皆可商标?”的讨论增添了一个话题。

  1

  威海“马扎子”被裁定侵权

  并赔偿原告12000元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被告威海马扎子火锅店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火锅店内使用“马扎子”字样,侵犯了原告青岛马扎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图片来源:网络

  被告威海老火锅店辩称,“马扎子”“马扎”是多地区常用坐具,非原告青岛马扎子公司独创词。“马扎子火锅”意为“坐着马扎吃火锅”,被告在其店铺中布置马扎为坐具,符合风俗习惯,并非学习青岛马扎子公司的经营模式,未侵犯涉案商标权。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法院查明,2019年,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已成功注册“马扎子”商标,商标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餐饮住宿等,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

  另据“马扎子烤肉”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页面显示,其认证主体为“青岛马扎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保护栏显示该公司已认证“马扎子烤肉”商标。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图片来源:“马扎子烤肉”微信公众号截图

  法院判决结果为,裁定被告所使用的“馬扎子”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威海老火锅店需立即停止使用“马扎子”“马扎子老火锅”字样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8月12日,青岛马扎子公司回应此事,称起诉使用马扎子起名的威海火锅店系正常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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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马扎子怎么还成专属了呢?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对于青岛马扎子公司的商标维权行为,网友的态度呈现两极分化。

  不认同此种维权行为的网友认为——“不就是板凳椅子换了个接地气的说法嘛”“我不理解,马扎子不就是个物品吗,怎么还成专属了呢”“那我注册所有日常用品?”。支持维权的网友则表示——“因为人家已经注册了商标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青岛确实有一个马扎子烤肉很出名”。

  图片来源:微博网友评论截图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律事务部王蕊琪律师指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几个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此案件中,青岛马扎子公司胜诉的依据是涉案商标是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被告从事的火锅与原告烤肉都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属于相同类似服务。除此之外,被告使用涉案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属于合理描述范畴。

  3

  还有多家企业因用“马扎子”取名被起诉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国内还有多家企业因用“马扎子”取名被青岛马扎子公司起诉,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其中,2022年2月,徐州市铜山区马扎子烧烤上海路店因使用“马扎子烧烤”字样,被判赔偿青岛马扎子公司16000元。另据企查查显示,青岛马扎子公司还有另外两件与“侵害商标权纠纷”相关的诉讼将分别于8月22日、25日开庭。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4

  “马扎儿”也被申请注册,

  “板凳”商标有1412个

  法治网研究院还发现,“马扎儿”也被一名为“常九矿”的申请人申请注册,而“常九矿”正是上述案件中原告青岛马扎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实上,类似这样的日常家具或生活用品被注册的情况并不少见。法治网研究院在企查查搜索注册为“板凳”的商标,发现目前有1412个此类商标,商标类型涵盖餐饮住宿、设计研究、视频、民用设备等数十种类型,注册为“桌子”的商标也多达200多个。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对于“板凳”“桌子”这类日常随处可见的生活家居用品,企业申请商标是否合理?

  王蕊琪律师表示,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的,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该商标表示了服务的特点,不具备显著性的话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经注册的,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是上述商标也不必然无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指出,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如果该商标经过权利人持续宣传、使用,已经建立了识别对应关系的,可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于此类商标权侵权纠纷,王蕊琪律师建议,使用者在餐饮服务上使用“板凳”“桌子”这类标识时,不要抄袭注册商标特有设计,注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另一方面,从权利人角度出发,王蕊琪律师提醒,企业申请的商标通过了审查注册,也并不代表万事大吉,还有可能在之后被他人提起异议或宣告无效。因此,企业在注册时应充分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不要以侥幸心理随意抢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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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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