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构建开放数字平台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未来方向

曾刚:构建开放数字平台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未来方向
2019年07月10日 10:58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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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助于提升银行理财业务专业性

  随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颁布,理财子公司正式成为一类全新的商业银行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9年6月以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理财子公司相继开业经营。截至目前,六大国有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已全部获准筹建。

  对此曾刚表示,将公司的某一业务独立为业务子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可以实现理财业务和商业银行之间的风险隔离,而在业务发展层面,则有助于提升银行理财业务的专业性,并且独立子公司在法人层面的风险隔离,是打破“刚性兑付”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

  曾刚认为,成立理财子公司既能够让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站在一条接近“统一”的起跑线上,同时还能解决《商业银行法》带来的多重嵌套、刚性兑付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和监管有效性,有利于金融监管和资管行业长远发展。

  相较于理财专营事业部模式,理财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在销售起点、销售分销、非标投资和投资准入上有着明显优势,但优势能否转化为现实的竞争力,曾刚认为仍有很多的不确定性。

  首先,降低投资门槛短期内不一定能带来太大的业务增量,虽然门槛下调至1000元甚至1元能吸引更多长尾客户,但该群体本身占有的财富相对有限,客户数量增加不太可能带来理财规模的大幅上升;其次,理财子公司自身投资能力的建设短期内很难一蹴而就,需要较长的时间去培养。

  谈及理财子公司未来发展的建议,曾刚认为,理财子公司需强化与母行的战略协同与业务联动,以全行资管业务的发展方向为基础制定自身业务发展策略;构建一站式、开放式的财富管理平台,打造线上定制产品的批量生产能力,为客户营造集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和生活服务于一体的开放银行生态圈。

  此外,还需根据银行理财的特征,规划多层次产品体系,明确各类型产品投资目标和定位;并且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将资产配置与融资工具创新相结合,由被动板块资产配置向主动投资组合管理转化,结合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构建真正符合资管行业特点的盈利模式。 

  谈开放银行:不应脱离实际需求盲目跟风追逐热点概念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快速普及,金融科技迅速发展并深刻影响着金融行业。在这一背景下,金融机构从单打独斗走向协作共赢是趋势所向,开放银行也随之发展。

  谈到开放银行的发展趋势,曾刚认为未来银行的基本业务应能够像乐高积木一样模块化,金融服务可以按需“拼搭”业务模块,增加业务的多样化和定制化。而银行将成为高度开放共享的金融服务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和银行共同构成共生共存的金融生态圈。

  但基于目前的市场环境,曾刚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开放银行实践在我国可能面临相当大的挑战,不应脱离实际需求盲目跟风追逐热点概念。

  首先,我国对开放银行的监管层面存在不确定性。一方面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开放银行在公民数据、尤其是金融数据的共享方面面临较大的政策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银行开放的过程中存在资金跨区域、或绕开信贷监管政策投放的可能性,与现行属地监管原则有一定的背离。

  其次,由于银行本就在场景建设、用户触达、流量获取等方面存在劣势,开放银行相当于让传统银行仅提供底层的存款、贷款和支付等核心功能和最基本的用户管理服务,而把用户对金融的多元化需求交由金融科技公司。如此一来,银行业在整个金融服务的链条中后置,品牌将被淡化,获客能力可能进一步萎缩乃至于彻底丧失客户控制权。

  最后,开放银行并不只是技术投入的问题,其发展还需要银行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治理结构、信息系统以及IT开发流程与之配套。我国商业银行规模庞大,组织管理层级长,企业文化也相对固化,要彻底转变理念并落地执行,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对此,曾刚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短期来看,将产品以API形式嵌入到合作方场景中,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也许是当下更占优的选择;从长期来看,银行应该立足自身实际尝试新的商业模式,循序渐进改善体系架构、培养核心能力。

  具体来说,有研发实力的大型银行,可以通过内部研发或建立实验室等方式,促进内部创新,提升自身技术能力;具有资金优势的银行可以使用投资或并购的方式,融合成熟的外部创新资源,快速提升数字化金融服务能力;还可以与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展开战略合作,从而迅速地给银行引进全新的产品和服务。

  对于少数小型互联网银行,可以尝试“银行即服务”的开放平台模式,转型成为金融服务基础平台,与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多对多共赢合作,形成金融生态圈,为客户提供服务。

  谈互联网金融:银行产品对客户需求的定制化创新空间更大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对传统银行的业务模式和经营理念都形成了极大冲击。在经营环境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加快业务的创新已成必然。

  对互联网理财来说,理财业务逐渐走向线上,使银行的获客成本和服务成本有所降低。银行可以使用大数据等智能手段更准确的捕捉客户信息,更好的推送产品。这也意味着银行产品的创新,尤其是对客户需求的定制化创新空间更大了。

  与此同时,互联网理财为理财师带来了挑战和冲击。人工智能基本可以代替传统理财师的功能,倒逼理财师在线下加大对客户的维系力度,结合人工智能的数据把握客户行为,预判客户需求,增强用户粘性。

  谈起互联网贷款业务,曾刚认为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贷款创新,要依托金融科技搭建统一平台,将信贷业务中的获客、数据、风控、增信、资金等节点上各有所长的机构连接起来,构建为有机生态体系的信贷展业模式。

  从监管视角来看,互联网贷款对现有的监管体系形成了不小的挑战。

  一是很难被纳入以机构为主体的审慎监管框架中。目前的监管思路和规则主要基于线下信贷业务,既没有全面考虑互联网贷款中,多种类型机构相对复杂的风险承担和专业分工关系,也没有充分反映互联网贷款与传统信贷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二是对属地监管原则有一定的冲击。互联网贷款模式,客户地域分布范围较广、不受地域限制,与现行机的属地监管原则有所冲突。

  三是可能影响信贷政策的执行效果。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对信贷流程和资金实际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在互联网贷款下,有相当多的客户是由第三方平台引流而来,银行要对客户资金需求的真实性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的难度较大,信贷风险也随之增大。

  针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风险,曾刚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监管。

  第一,严格准入,规范机构合作。在互联网信贷涉及的主要节点中,现有法规要求持牌的业务,只能由持牌机构经营。与非持牌机构的合作应遵循既有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对持牌机构的合作对象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估。

  第二,因势利导,平衡创新与风险。既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普惠金融领域的积极作用;又要避免与现有规则之间形成过大落差,造成竞争不公平或形成新的套利空间。

  第三,规范法律关系,厘清责任与风险承担。要明确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并根据特定的法律关系,参照现有的监管规则,对不同的合作模式进行规范。

  第四,完善制度,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根据互联网贷款创新的新特点,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

责任编辑:钟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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