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改判 为依法保护民企产权立木树信

顾雏军案改判 为依法保护民企产权立木树信
2019年04月10日 15:05 澎湃新闻

  马上评|顾雏军案改判,为依法保护民企产权立木树信

  澎湃特约评论员 涂涂 来源:澎湃新闻

  4月10日,备受瞩目的顾雏军再审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法庭撤销之前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维持其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等均判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也意味着,从2005年5月立案侦查到现在改判,14年时间过去,沸沸扬扬的顾雏军案终于尘埃落定。那个2012年出狱时头戴一顶“草民完全无罪”高帽召开发布会的企业家,7年后最终因挪用资金罪领刑5年,较之前酌减了3年。 

  尽管这一判决结果还保留了一项罪名,但之前加诸其身的多项不实指控均未被认定,其12年的刑期也足以抵偿现在的罪名与刑期。

  这样的结果,对于出狱后几个上市公司和上百亿资产都消失了的顾雏军而言,当然算不上“喜大普奔”,但至少找回了他念兹在兹的部分公平和正义。 

  接下来,除了申请国家赔偿之外,恐怕也需要对当初冤案形成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顾雏军曾说,他出来了,有人就要进去。这样的“狠话”可能有些武断,但检视当初顾雏军被逮捕、定罪等种种蹊跷,不难理解,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一个立足于保护产权的法治环境究竟有多重要。 

  回望顾雏军身陷囹圄前的那场著名的“郎顾之争”,可以发现,在国退民进的喧嚣中,民企产权保护或多或少被忽略了。当时,格林柯尔被立案侦查,产销链条基本中断,企业只能垮掉。而在两种所有制界限含糊的背景下,以及由此引发的民意割裂、商业算计等等,企业家获罪,似乎也带有某种必然性。 

  此前有论者指出,中国的民企存在“原罪”。其实,所谓“原罪”,本质上在于缺乏必要的产权界定;法律也好,政府官员也好,社会公众也好,并没有真正把民企产权当回事。进一步讲,即便是民营企业家本身,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某种含糊的认识。 

  以此次最高法判决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为例,在此前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挪用针锋相对。而据最高法表示,本案认定的事实,是顾雏军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事实,与科龙集团和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划拨资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无论公司、企业之间有多少资金往来,都不允许经营者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挪归个人使用。”也即,“我就是公司”的意识,并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产权观念。

  公私不分,必然导致法人产权与私人产权的混乱、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模糊。据最高法披露,从司法实践看,正是这种公私不分的错误认识,才导致一些公司、企业经营者实施了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 

  顾案的再审也昭示社会,惟有树立牢固的产权观念,坚持保护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司法原则,坚决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投资活动,明确私人财产权,才是杜绝各方犯类似错误的关键所在。 

  也正是因为这种复杂的缠绕,多年来,顾雏军案受到了全国工商联、全国政协,乃至众多企业家的密切关注。该案也是2017年最高法提出再审三大涉产权案件以来,最典型、最具标志性,也最受关注的一起案件。 

  此前,张文中已经改判无罪,随着顾雏军案的宣判,目前三大涉产权案件只剩下江苏牧羊集团案仍在审理过程中。这些案件的再审,传递给社会一个积极的信号,也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两个一批”(即: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的踏实践行。 

  一起个案的改判,更是为法治立木树信。惟愿这样的判例能够形成广泛的司法效应,形成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强大社会共识,以此提振广大企业家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底气。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陈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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