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具管理规定出台:公众号须实名

2014年08月08日 02:10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证券时报记者 魏书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昨日出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十条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进行了约束,主要措施包括公众号必须实名制,只有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主要包括微信、易信、米聊、来往等。其中第六条、第七条最受关注。

  文件第七条称,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加注标识。同时,即时通讯工具服务使用者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后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中央网信办移动网络局负责人徐丰介绍,所谓“时政类新闻”,根据2005年9月起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徐丰介绍,目前,微信大概有580万公共账号,大多数是政务类、商务类公号,涉及媒体发布的公号比例应该不超过1%。根据规定,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讯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据介绍,仅今年上半年,腾讯安全中心举报平台就收到约6000万条举报消息,有超过3500万用户主动向腾讯举报恶意账号,经审核有365万个恶意账号被冻结,并封停百余公众账号。

  此外,文件第六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今后,个人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注册账号时,需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并遵守“七条底线”,即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

文章关键词: 通信工具公众号转载时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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