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最快明年年初出台存款保险制度

2013年11月26日 16:50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1月26日讯,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HK)战略发展部26日发布《月度观察》表示,近日监管层提出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标志着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最快将于明年年初推出。

  中行提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以下五个关键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存款保险机构不宜承担过多监管职责。

  就我国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定位于“坏银行处置型”更为可行。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已经覆盖所有银行,采取“事前监管型”容易造成监管交叉和重复,且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能力建设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坏银行处置型”存款保险机构具备一定的处置职能,专业性更强,有利于提高救助效率、降低救助成本。当监管机构认定危机银行进入处置流程后,由存款保险机构综合运用重组、兼并、暂时接管、破产赔付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现阶段可采取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运作,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

  考虑到我国银行监管的格局,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现阶段可由财政部和央行出面设立存款保险基金,负责整个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运作,日常工作由央行负责,待运作成熟后再独立出来形成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基金的初始资金可由财政部和央行的注资以及金融机构的首期保费共同构成。对存款保险基金设定一个适当的目标规模值,当基金规模达到该值时,停止征收保费或适当下调费率。基金的投资渠道以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为主,适当考虑高等级金融债以及银行存款。

  第三,强制性覆盖主要银行金融机构,并以属地原则对待银行的分支机构。

  对于我国而言,强制性覆盖主要银行金融机构,并以属地原则对待银行的分支机构更为可行:第一,无论银行的规模和性质如何,即使不存在挤兑风险,同样也能获得存款保险带来的金融稳定好处;第二,有利于鼓励多元金融机构发展;第三,有利于建立相当规模的存款保险基金;第四,在大部分国家将辖内外资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情况下,采取属地原则可以避免海外分支机构的“双重存款保险”现象。

  第四,采取简化的风险调整差别费率。

  建议将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三个层次,分别使用不同的费率区间。这种方式处于单一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中间,操作较为简单,且一定程度上与银行真实风险相关联,在条件具备后向风险差别费率过渡也较为方便。参照国外存款保险费率的经验,10个基点以内的差别费率水平较为合适。

  第五,对存款账户实行广覆盖、有限额度保障。

  第一,存款保险范围涵盖居民、非居民以及企业、公共部门的本外币存款账户(不包括财政性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第二,实行限额赔付。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存款保险限额与人均GDP 的比值集中在2-4倍左右,美国的这一比值为5.21。我国2012年人均GDP 为3.8万元,考虑到我国居民的储蓄倾向较高,我国存款保险的赔付限额可设定在每类存款20万或30万元左右,存款类型可参考美国经验设定。限额以上的存款按不同档次实行差别偿付率。

  最后,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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