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城银行股东拟被限制表决权

天津金城银行股东拟被限制表决权
2021年10月23日 07:48 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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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天津金城银行股东拟被限制表决权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注意到,天津银保监局公开表示,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太公司”)在入股天津金城银行期间涉嫌违规,拟被限制其在天津金城银行股东大会召开的请求权、表决权等权力。

  目前,监管机构不断加码银行股东管理,防范股东风险,今年陆续推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问题股东的管理。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银行寻找资金入股补充资本金的过程中,有时处于弱势地位,部分企业会借机提出不当要求,银行股东的问题主要是入股资金存在负债性资金,入股企业间接通过多家企业控制银行等,应进一步优化银行控制主体结构,按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培育内部人与股东之间相互支持、制衡;另外可考虑进一步鼓励商业银行之间交叉持股,提升股东对内部人的专业化监督、控制与制衡能力。

  股东涉嫌违规

  近日,天津银保监局披露的《监管强制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显示,经查,泛亚太公司在入股天津金城银行期间,涉嫌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四十八条第(六)(七)(十二)项等规定,天津银保监局拟限制该公司在天津金城银行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为: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规定,可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泛亚太公司涉嫌哪些问题?上述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七)(十二)项为:违反承诺或公司章程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

  记者就股东管控措施等相关问题与金城银行确认,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天眼查显示,泛亚太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某平,注册资本为5.1亿元,该公司由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聚宝商务公司”)全资控股,鑫聚宝商务公司在2021年5月7日,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司法拍卖网显示,9月17日,泛亚太公司持有天津金城银行2%的股份(6000万股)拍卖,起拍价为评估价的70%,最终流拍。10月26日,该2%股权将继续拍卖,起拍价为评估价的56%。

  同时,公拍网信息显示,今年6月,泛亚太公司持有天津金城银行9000万股、占比为3%的股权拍卖,起拍价为评估价的70%,最终流拍。10月25日,该3%股权将继续拍卖,起拍价为评估价的56%。

  这意味着,泛亚太公司持有的天津金城银行5%股份已均被拍卖。溯源来看,据法院公示信息显示,泛亚太公司分别与鑫纪元资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鑫纪元公司”)和新纪元期货公司存在纠纷,最终被冻结持有的金城银行5%的股权。

  然而,启信宝显示,鑫纪元公司为新纪元期货公司全资公司,而新纪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为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沅弘集团”),该集团最终益人为王某平,亦是泛亚太公司法定代表人。

  银行股东管控加码

  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加码银行股东管理,防范股东风险。今年10月份,银保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制定退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该《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一位东北地区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整体来看,银行股东存在问题并不少,部分银行股东实际不直接购买银行股权,而是通过多个公司入股分别控制部分银行股权,最终形成对银行的实际控制,从资金问题来看,入股银行的资金存在通过其他金融渠道获得的情况,属于负债性资金,并不合规,目前银行股权仍有不少问题需解决,监管机构也在建立规则突破,但并不是闪电战。

  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的权利限制,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对问题股东加强了限制。

  一位华北地区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机构尤其是中小银行面对股东入股时,有时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在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对于银行业的要求比巴塞尔协议相关要求更为严格,部分银行补充资本金需求较大,在寻找企业入股过程中,部分企业会借此时机提出别的要求。”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解决银行股权问题,首先应推动银行机构优化股权结构,建议银行监管部门按照持股比例等方面将银行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并区别管理;其次,应优化控制主体结构,按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培育内部人与股东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制衡、动态协调的二元控制结构;最后,应鼓励商业银行之间交叉持股、控股,提升股东对内部人的专业化监督、控制与制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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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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