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亿募资流向何方?投资人质疑民生信托、山西信托挪用资金

数亿募资流向何方?投资人质疑民生信托、山西信托挪用资金
2021年09月23日 17:51 《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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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监管者表示,资管机构首先要始终敬畏受托职责。专家建议,未来应以穿透式审查为原则,对于损伤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资金运用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应加强保护委托人或受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文|陈洪杰

  信托业积累的风险仍在释放中,有的产品无法兑付源于底层资产的投资失利,但有的产品暴雷,却是由于信托资金被违规挪用、信托公司无力填补窟窿,后者的问题,直接指向信托业受托职责。

  近期发生兑付风险的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信托计划”)中,投资者将质疑的目光,聚焦于信托资金挪用。该产品募集规模一度超过40亿元,但投向万达广场股权的最终交易对价仅为32亿元。投资者不断追问,剩余10亿元左右的资金到底投向了哪里?

  同样,在已经暴雷的山西信托·信远3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山西信托·信远36号信托计划”)中,合同书约定信托资金用于向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山西沃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过,有投资者指认,最终信托资金流向了山西信托旗下的一家房地产公司。

  一位头部信托公司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挪用信托资金的行为在行业内并不罕见,但在过去以规模为导向的市场评价体系下,高速、粗放式的发展掩盖了信托公司质量的问题。不过,在经济增速下行以及强监管的当下,“裸泳”的机构在退潮时显得更为狼狈。

  “信托计划中的资金虽由第三方银行托管,但实际上托管行对信托资金的监管作用较为有限。相反,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自主管理权仅受少数条款约束,信托公司有很大发挥空间。”另一位行业资深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

  截至发稿时,民生信托、山西信托对于自身是否涉嫌挪用信托资金之事不予置评。

  投资者质疑民生信托、山西信托挪用资金

  昔日的“黑马”民生信托正在褪色。2017年-2020年,民生信托净利润依次为18.15亿元、10.8亿元、9.33亿元、2.32亿元。数据跳水的背后是其产品的大面积暴雷。

  近期,多位投资人指认民生信托涉嫌挪用部分信托资金。多位投资者向《财经》记者提供的推介材料显示,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信托计划资金用途为投资于五个万达广场股权,分别对应5个子信托(分别是至信317、318、319、320、321)。大连万达商管公司(下称“万达商管”)为上述底层资产的实际运营管理方。

  从表面来看,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信托计划采用TOT方式,通过一个信托计划购买多个信托计划。但实际上却是资金池运作。

  具体来看,《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信托计划合同书》显示,该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0年。

  但在资金募集端,民生信托投资者的期限为1年(A 类)或2年(B类),具备集合运作、期限错配、滚动发售等资金池的特性。“截至2021年上半年,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信托计划已经销售了170多期产品。然而目前难以滚动发售,虽然底层资产万达广场运作良好,可我们的本金和收益不能按时兑付。”多位投资者告诉《财经》记者。

  上述信托计划备受质疑的是受托人民生信托涉嫌挪用了部分募集资金。该信托计划募集规模一度超过40亿元,但实际投向五个万达广场股权的资金只有32亿元。剩余10亿元左右的资金去了哪里?

  民生信托披露的《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信托计划管理报告》露出端倪:民生信托将剩余资金投资于民生信托·汇鑫5号、民生信托·永丰2号、民生信托·中民永泰1号、民生信托·汇天1号等项目。

  这四个信托项目多已发生风险。例如,2021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向民生信托送达的(2021)京74民初567号《应诉通知书》显示,盛宏房地产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将民生信托诉至法院。原因在于,2020年12月,盛宏房地产分别向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的民生信托·中民永泰1号、民生信托·汇天1号投资3亿元和1.5亿元。但2021年3月,盛宏房地产根据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民生信托未支付赎回资金与信托收益。

  因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信托计划部分资金被疑似挪用,该项目出现风险后,融资方万达商管并无太大动力全面接盘处置。

  “贵司应自行妥善解决资金兑付问题。确保信托产品的设计、资金募集,产品发行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是贵司作为专业信托机构的基本要求,即使产品出现期限错配等任何需整改的问题,也应由贵司自筹资金或与投资人协商解决,与我方无关。如贵司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超募情况,则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也应由贵司自行解决,与我方无关。”2021年7月27日,万达商管对民生信托的一封回复函中称。

  2021年7月13日,民生信托发布的《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信托计划关于期间信托利益调整公告》称,因本信托计划暂时出现流动性问题,导致信托专户内资金不足向受益人支付2021年度1月-6月信托利益,现宣布延期予以支付。

  民生信托投资者对《财经》记者表示,从2021年4月17日开始,陆续有客户的本金和收益不能得到按时兑付。截至目前,民生信托和万达商管未采取有效措施。

  2021年下半年,感到糟心的不仅是民生信托的投资者,还有山西信托·信远36号信托计划的购买者。

  2017年8月开始,山西信托发行了山西信托·信远36号信托计划。根据合同,该信托计划是补充山西沃德经营活动的现金流,用于购买钢材、水泥等建材。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山西信托·信远36号信托计划推介书上显示,该项目担保方为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

  天眼查显示,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大股东为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后者持股前者88.7%。而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的大股东为山西信托,后者持股前者99%。

  案号为(2019)晋0107民初880号的裁判书透露了山西信托·信远36号信托计划资金的真实流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称,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9日,山西信托设立山西信托·信远36号信托计划,该信托实际共发行五期,山西信托与山西沃德分别签订了五份《信托贷款合同》。因山西沃德与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长期业务往来需要,特申请将上述贷款划入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账户;并明确各期实际贷款金额以各期《借款借据》显示金额为准。根据上述出具的委托支付函,山西信托将贷款金额4.62亿元支付至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的账户。

  也就是说,山西信托表面上将募集的涉众资金投向山西沃德,却兜了个圈子,最后资金流向了自己持有的房地产企业。

  山西信托相关人士对《财经》记者回应到,山西信托·信远36号等信托计划是山西信托在房地产上行时期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地位于大湾区华侨之乡开平市。

  “大湾区规划出台后,大量房企涌入开平市,市场供给激增,导致开平房市库存巨大,头部房地产企业迫于市场压力大幅降价促销,导致当地房市价格明显下行,以致我司抵债资产变现回收不及预期。但此前已分配了投资人两年的投资收益和75%的本金及部分收益,初始本金投资兑付率已达90%以上。按照依法合规与维护投资人权益的原则,公司在保证投资人本金不受损失的基础上,提出三种方案以供选择,三方案中收益最低的选择也能达到5%以上的年化收益率。”山西信托相关人士称。

  山西信托投资者告诉《财经》记者,自己在2017年8月购买了山西信托·信远36号信托计划,当时约定年化收益是9%,期限为2年,应2019年8月29日还本付息共计327万元,然而到期后山西信托没有给予本息兑付。山西信托和投资者协商将上述信托计划延期两年,与2021年8月底还本付息,并将收益上浮1个点。但截至2021年9月,山西信托依然没有兑付自己的诺言,要求投资者放弃一年多的收益。

  挪用信托资金并非个例

  信托资产风险率自2018年起持续攀升,于2020年一季度达到3%以上。在当下宏观经济面临严峻挑战的环境下,信托业累积的风险逐步暴露。

  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资金的违规之处也逐渐“浮出水面”。2020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称,四川信托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背离受托人职责定位,将部分固有贷款或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相关股东拒不归还违规占用的资金,严重危及该公司稳健运行,损害信托产品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

  “针对四川信托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川银保监局将联合地方政府派出的工作组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调查,积极追偿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的资金,坚决惩处违规人员,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严肃市场纪律。”中国银保监会表示。

  无独有偶。2020年6月,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公告称,安信信托行政处罚项目总计31个,涉及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有8个;涉及违规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的有17个;涉及推介部分信托计划未充分揭示风险、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分别有2个。

  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金应履行忠实义务,即忠实于委托人的意志,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信托公司为了私利会做出有悖于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举措。

  “挪用信托资金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刑事责任上看,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刑事犯罪;行政责任上,监管机构有罚款、责令整改等多种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上,信托公司应赔偿对委托人或受益人造成的损失。”金融信托领域的资深律师唐春林对《财经》记者表示。

  不过,法律对于挪用信托资金的责任规定虽较为全面,但难点在于如何认定。“通常挪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都会经过比较精心的安排和策划规避监管,会经过很多合法的形式进行掩盖。由于涉及的行为多,主体广,监管要全面查处的难度较大。加之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自主管理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这为部分信托公司开展违规业务埋下了伏笔。”唐春林称。

  “一旦信托资金被挪用,信托公司的风控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公司高管会有恶意串谋的嫌疑。这种事情在过去也存在,但纠纷较少,信托公司会选择刚性兑来付息事宁人。但随着信托业风险加速暴露,少数信托公司已劣变为高风险机构,大量违规项目要被揭露出来了。”上述头部信托公司人士表示。

  重塑受托职责迫在眉睫

  中国信托业从诞生之初就具有浓厚的银行色彩,大多数信托公司通过信用中介模式赚取利差收入,业务偏离本源,异化为融资通道。部分信托公司未完全做到对委托人的勤勉尽责,经营风格激进,积聚大量风险;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违规现象明显;部分信托公司背离“诚实、信用、谨慎”原则,在尽职调查、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没有尽到“卖者尽责”的义务。

  “(信托行业)大量存在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当前信托业在受托履职管理的全流程各环节均存在瑕疵,比如尽职调查时不全面不审慎;产品推介时夸大收益淡化风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投后管理不完善,信托资金被挪用甚至无法回收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导致信托公司操作风险严重,并不可避免地转化为表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黄洪曾表示。

  信托公司对受托人职责懈怠的另一表现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甚至隐瞒资金真实投向。唐春林表示,目前除了信托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外,委托人或受益人根本无权了解更多的信息。即使委托人主动要求披露材料,也会被信托公司以保密为由进行拒绝。这就使得最有动机和权利去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者,变得无能为力,而监管又主要是事后的,且极为被动。

  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在近期举行的“2021中国财富论坛”上也提到,资管机构首先要始终敬畏受托职责。资产管理是基于托付关系的服务,紧密联结多样化的受托投资与资产标的,中介属性比较复杂。资产管理人的身份是代理人,既不是资金持有人,也不是投资资产持有人,因此与生俱来就存在资产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的角色位移,既有灵活性优势,也埋下了风险隐患,关键在于是否能恪守受托管理的职责。

  “未来,法律和监管应本着形式大于实质,进行穿透式审查为原则。对于那些不是为了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应加强保护委托人或受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唐春林称。

  而对投资者而言,要对自己的钱负责,在购买资管产品时,首要任务是弄清楚资金流向了什么地方、资管产品的底层资产状况。“否则,早晚会栽个大跟头。”另一位资深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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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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