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品会被顶格处罚300万元 透露出什么信号?

唯品会被顶格处罚300万元 透露出什么信号?
2021年02月08日 20:02 《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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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品会被顶格处罚300万元,透露出什么信号?

  文 | 苏一妙

  不到40天,唯品会再遭处罚。

  2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唯品会)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结果,唯品会被罚300万元。唯品会回应表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接受行政处罚决定。

  而在2020年12月30日,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价格问题,因不正当价格,唯品会和京东、天猫分别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唯品会再次被罚,系因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那么,30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透露出何种信号?

  “二选一”惹的祸

  唯品会被行政处罚,在1月已有迹象。

  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消息,根据举报依法对唯品会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当日,唯品会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已接到通知,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2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调查结果:经查,2020年8月至12月,唯品会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

  资深互联网专家张旭介绍,唯品会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并不难实现,即通过设计爬虫软件,模拟人的操作,在唯品会和其他平台搜索品牌关键词,获得相关的商品种类、价格等信息。对这些品牌信息进行分析后,唯品会通过在自身平台减少曝光量的方式,达到减少交易的目的。

  在流量为王的今天,唯品会为何挥刀砍向自身平台商户?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指出,唯品会限制经营者流量的做法,主要还是基于影响和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相关营销渠道安排的考虑,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促使经营者做出“二选一”选择,进而谋求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澄观治库高级研究员王凌光表示,“唯品会这么做背后的逻辑是强迫用户‘二选一’,属于限定交易行为。”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告诉《财经》E法,目前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一些互联网平台冀希望于通过“独家”“二选一”等方式垄断纵向市场的资源,进而取得高额利润,唯品会正是通过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来实现不正当竞争。

  此前,爱库存曾举报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

  据北京商报报道,2020年9月3日,社交电商爱库存曾喊话唯品会,要求其停止“二选一”的行为。爱库存称,平台收到部分商家反馈,称唯品会明令要求商家不得与爱库存继续合作,并强令商家下架在爱库存上的所有商品与活动。

  爱库存还曾公开表示,对唯品会的“二选一”行为,已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家机构提交实名举报。

  顶格处罚释放什么信号?

  唯品会此次被罚300万元,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已属顶格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凌光分析,唯品会本次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可能因为涉及的平台商户较多、涉案金额大,同时执法者可能考虑到唯品会过往亦有不合规行为。

  唯品会发布微博称,已经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唯品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将及时履行,并进行全面整改。唯品会将以此为戒,全面加强公司经营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本次处罚透露出什么政策信号?

  吴沈括指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已经构成数字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和格局提升的严重障碍。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下,监管机关加强执法力度,传递出明确的数字经济市场规制信号,通过强力执法推动互联网平台全面加强经营合规管理、自觉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通过案例为企业经营划定明确的业务红线。

  王凌光表示,此举亦反映国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心,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制度框架。

  王凌光指出,如果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比如“二选一”的经营者,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王凌光表示,要达到《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容易,因而对于现实中大量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机关都可能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据王凌光观察,从去年年底开始,一系列相关制度和处罚显示了严格执法,维护互联网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2020年11月10日,双十一的前一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各大互联网平台股价应声大跌;同年12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投资收购银泰股权等三宗未依法申报违法事实经营者集中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吴沈括看来,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一方面需要立法立规、设定明确的平台业务行为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执法司法,通过针对性的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权、为企业合规提供具体清晰的操作规则;同时还需要通过培育开放、参与的多方治理机制,充分传递和协调不同主体的市场利益诉求,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可持续数字生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表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现,诸多行为既有法律不能涵盖,一方面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立法、修法,同时监管机构应利用行政手段灵活性强、处罚力度大等特点,对各类违法行为及违法者予以及时处罚。“互联网企业也应加强自律,守住诚信底线。”王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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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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