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库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擅自删除顾客一星差评 北京西城市监局亮罚

寺库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擅自删除顾客一星差评 北京西城市监局亮罚
2020年10月21日 18:39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寺库违法擅自删除顾客一星差评 北京西城市监局亮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工罚(2020)143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删除了举报人通过寺库APP于2020年2月4日上传的其在当事人电商平台购买的GUCCI/古驰复古金管新款丝缎唇膏/口红的一星差评。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50000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寺库中国以“让天下没有闲置资源”为己任,是中国首家奢侈品寄卖交流专业平台,也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品类最全的高端奢侈品折扣平台。由库会所、寺库奢侈品网(secoo.com)、库支付、secoo奢侈品鉴定评估技术中心、奢侈品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寺库商学院、奢侈品售后服务工厂等组成。

  寺库官网显示,2017年9月22日正式登陆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代码为“SECO”。2008年成立至今,在线上,作为行业领导者,已拥有中国25.3%及亚洲地区15.4%的高端市场份额(数据来源:Frost & Sullivan);在线下,于北京、上海、成都、青岛、天津、厦门、香港、马来西亚等中心地段开设的实体体验店,多方位地为超过2000万高端用户提供值得信赖的全球化服务。寺库集团拥有完整的高端商业生态,旗下设有寺库商业、寺库金融、寺库智能和寺库社群四大核心板块,打造完整的精品商业圈。同时,建成国内专业、权威的奢侈品鉴定团队,奢侈品养护工厂,也作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的战略合作单位和技术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西市监工罚(2020)143号

  当事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4层428A

  注册号:91110102689248179K

  法定代表人:李日学

  经查:当事人擅自删除了举报人通过寺库APP于2020年2月4日上传的其在当事人电商平台购买的GUCCI/古驰复古金管新款丝缎唇膏/口红的一星差评。

  我局于2020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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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永玮

市场监督 管理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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