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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静
雪莱特(002076)今日公告,就公司控股股东柴国生与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正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柴国生对李正辉返还其持有的雪莱特522.38万股股份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判决李正辉赔偿柴国生1929.4万元。
根据此前公告,柴国生认为李正辉未履行相关协议及其作出的承诺,双方发生股权赠与纠纷。柴国生要求李正辉返还其持有的公司股票522.38万股、赔偿经济损失1781万元(上述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1.08亿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柴国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实际执行,裁定查封、冻结了李正辉持有的雪莱特股票618.6万股及其他资产。为此,裁定同时查封、冻结了柴国生持有的雪莱特股票700万股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一诉讼作出判决:驳回柴国生对李正辉返还522.38万股雪莱特股票的诉讼请求;李正辉赔偿柴国生1929.4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8.1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8.6万元,由柴国生承担46.9万元;李正辉承担11.7万元。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雪莱特表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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