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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机构重新“考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 09:00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建委于日前展开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工作。市建委提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届时,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凡从事建筑节能、建筑门窗、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鉴定等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项检测资质;从事防水材料和用于承重结构的墙体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方可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本市今后将实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标识制度。凡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埠进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使用统一的资质许可标识,未加盖资质许可标识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证明材料。

  新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其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要求;已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仪器、设备在2006年12月31日前更换、检定完毕。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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