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资银行在华业务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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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08:02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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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 (记者张建平 何雨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5日说,银监会将出台四大措施继续鼓励外资银行在华业务发展,进一步扩大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 刘明康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与监管新进展等情况时作上述表示的。
这四大措施分别是: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从12月5日起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汕头和宁波。同时为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实施我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经国务院批准,提前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5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从18个增加到25个。 适当降低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的要求。将外国银行分行对各类客户(包括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高一档由目前的5亿元降低为4亿元。将外资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对各类客户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由目前的3亿元降低为2亿元。银监会将根据这些决定,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6年底前发布实施。 积极研究对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行更加优惠的准入政策,继续支持外资银行在以上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银监会将在2006年适时调整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