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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8:35 天津日报

  毛晓梅张旭东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毛晓梅、张旭东)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就《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或者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向境内企业增资。

  境内居民法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境内居民自然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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