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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11:51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孟为 吴之强)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我国首个国家钢铁产业政策——《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昨天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该《政策》明确: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必须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和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

  该政策提出,钢铁工业今后发展重点是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发展目标是使我国成为具有竞争力的钢铁生产强国。

  提高产业集中度打造特大型钢企

  国家将支持钢铁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减少钢铁生产企业数量。到2010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跨地区的联合重组,到2010年,形成两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

  调整产业布局向沿海地区倾斜

  除了不再单独建设新钢企和不再大幅度扩大生产能力的原则外,该政策还明确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大城市市区,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

  从矿石、能源、资源、水资源、运输条件和国内外市场考虑,大型钢铁企业应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内陆地区钢铁企业应结合本地市场和矿石资源状况,以矿定产,不谋求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可持续生产为主要考虑因素。

  鼓励争取海外原料限制出口初级产品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到境外采用独资、合资、合作、购买矿产资源等方式建立铁矿、铬矿、锰矿、镍矿、废钢及炼焦煤等生产供应基地。沿海地区企业所需的矿石、焦炭等重要原辅材料,鼓励依靠海外市场解决。

  国家限制出口能耗高、污染大的焦炭、铁合金、生铁、废钢、钢坯(锭)等初级加工产品,降低或取消对这些产品的出口退税。

  设置投资条件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该政策明确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产量达到100万吨。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改造和搬迁实施,不布新点。外商投资我国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强调节能降耗明确市场准入技术条件

  该政策要求钢铁企业必须发展余热、余能回收发电,500万吨以上规模的钢铁联合企业,要努力做到电力自供有余,实现外供。该政策对2005年、2010年、2020年全行业降低吨钢能耗、新水耗提出了具体的标准,今后十年,钢铁工业在水资源消耗总量减少和能源消耗总量增加不多的前提下实现总量适度发展。

  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刘铁男指出,我国虽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但我国钢铁工业存在的问题也比较严重,主要是生产布局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矛盾突出,低水平能力过大,资源消耗高。特别是近年来还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在此情况下,国家出台《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既起到政府指导行业发展,企业又可据此规范发展方向和重点的作用,对推进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全面提升钢铁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由钢铁大国向钢铁强国的转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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