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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预付费不开发票合理吗省地税局:该做法不是偷税漏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08:08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7月11日讯(记者柏彬)“你们这样不是偷税漏税吗?”昨天,海口消费者吴先生为自己手机预付500元话费后只能拿到收据而不是发票感到不解。记者在接到吴先生电话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确定电信运营商此举符合有关规定,并非偷税漏税。

  据介绍,预付费业务是指通过交纳现金等方式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存入通信运营商指定的营业点,作为话费预存款,通信运营商根据用户的消费情况定时从其预存款账户上扣划话
费,使用该项业务的用户一般称为预付费用户。由于我省税务机关已经停止使用资金往来发票,为方便开展业务,各运营商一般都向海口地税局票证分局申请印制使用资金往来专用收据。如海南电信就于去年10月向海口地税局票证分局提交申请并且获得了批准。

  省地税局监管处处长王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填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由于预付费业务尚未确认为收入,使用资金往来专用收据只作为预收电信通信业务款项的凭证,不作发票使用,不作报销凭证,所以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

  运营商告诉记者,目前在我省普遍使用的资金往来专用收据只作为预收电信通信业务款项的凭证,运营商在办理预收电信通信业务并收取相关预收费用时向用户开具该收据,每月再按用户实际使用的通信业务费用确认收入,同时向用户提供发票。为方便用户索取发票,各运营商一般都在该收据的背面特别做了如何索取发票的说明,用户可持有效证件直接到相关营业厅打印发票或通过办理邮寄发票业务获取发票。而据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刘健介绍,对于预付费用户打印每月通信费发票,要求持户主有效证件办理,是为了保护用户个人通信隐私以及避免非法行为,符合税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作者:柏彬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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