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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城建政策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 08:07 天津日报

  柳悦

  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本报讯(记者柳悦)昨天,从市改革委获悉,为加快实现本市现代服务业的突破性发展,市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等8委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共涉及城市建设、旅游开发、中介服务等方面30个条款。

  《意见》规定,凡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及大型会展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门票收入及游艺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对企业征用的土地,自征用之日起,第1至第5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批准,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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