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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推迟开放的代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12:14 《财经》杂志

  “在入世议定书上,关于证券市场的条款很少,开放的范围也非常谨慎。”中国证监会国际部一位人士说。该部门负责2001年世贸谈判中有关证券市场的部分,“因为内容少,当时没有人参加最终的谈判。”

  三年来,中国已先后向境外机构开放了基金管理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投资A股的QFII制度、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引进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等等。

  目前已有11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外资购并上市公司也全面“开闸”。

  按照中国入世承诺,在协议签署后三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33%;截至2004年12月11日,外资持股比例可增至49%。

  三年内还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以及交易、基金的发起。

  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13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并将于2004年12月11日正式受理外资持股比例达到49%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

  合资证券公司的进展则缓慢很多,迄今仅有湘财证券与法国里昂证券合资设立的华欧国际证券公司、长江证券与法国巴黎百富勤合资设立的长江百富勤证券公司,外方持股比例均为33%。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林义相认为,进展缓慢原因有二:对外资而言,合资证券公司能开展的业务吸引力不大;对国内证券公司而言,新组建的合资公司可能与他们原有业务发生冲突。证券业的开放远远落后于保险和银行业,很大程度上出于对证券市场开放的恐惧,证券市场开放意味着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而证券业的放开则仅仅是引入新的市场主体。然而两者的混淆大大地延缓了改革的步伐。

  根据入世议定书的要求,证券监管部门从2002年起先后出台和修改了很多法规政策,包括向境外证券机构开放基金管理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投资A股的QFII制度、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引进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等。

  “我们会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随时调整对外开放的政策,在下一轮多哈谈判中会有所体现。”中国证监会国际部的人士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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