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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保险公司存在较大利差损的问题,必须正视。一方面不能盲目夸大利差损对保险公司的危害,对国内保险公司丧失信心;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乐观,不以为然,认为利差损只是保险公司现存的经营问题,不会影响公司市场竞争能力。
1、短期看,利差损对国内保险公司生存不会构成威胁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业务发展较快,现金流入始终保持较高的水平。未来五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将有所提高,非传统寿险将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因此公司发展仍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国内保险公司由于经营历史不长,大部分业务未进入给付期,给付金额在10——30后才会有大的增幅,利差损不致很快变为现实亏损或诱发退保潮,导致公司倒闭。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开拓市场,大力发展非传统寿险险种,实现产品的转换,保持保费收入较高的增长速度,以避免由于目前利差损较大而带来的现金周转不灵、现金流量枯竭的厄运。
2、长远看,利差损会严重制约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
利差损的长期危害很大:
第一,会造成资产小于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极大损害公司稳健经营的形象。
第二,造成利差损绝对数会逐年增长。由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有效的高预定利率保单均为储蓄性保单,保险期间长,责任准备金按复利计算,较长的时期内该类保单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总额每年都会增加,加之该类保单预定利率比责任准备金投资利率高,会造成本年度该类保单责任准备金的利率损失。本年利差损加上上年度的利差损,使国内保险公司的利差损绝对数扩大,利差损呈现逐年“滚雪球”现象,雪球越滚越大,造成巨大的偿付危机。
第三,降低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利差损是无资金保障的责任准备金,它减少了可运用资金的绝对数量,并相对减少资金运用收益的数量,影响了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的提高。
第四,非传统寿险市场的形成,影响了国内保险公司化解利差损的能力。对保险公司来说,推出非传统寿险产品是公司长远发展和争夺市场份额的需要,增加公司赢利能力有限,化解利差损能力较小;而目前预定利率2.5%的传统寿险产品,由于预定利率比老保单的预定利率低6个百分点,化解利差损的能力很强;但是2000年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开始向非传统寿险市场转变,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非传统寿险产品,客观上分流了部分传统寿险的保源,影响了国内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低预定利率保单化解利差损的速度。
第五,消弱了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每年不仅要把短险利润弥补利差损,而且要拿出费差益进行弥补,一方面不能分配公司的短险利润,使费差益不能形成利润,无法增加公司所有者权益数额,制约了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使险种费率难以下调,影响险种竞争能力,损害公司长远发展。
第六,中国加入WTO在即,市场环境不允许国内保险公司有过长的时间化解利差损。按照协议,外国保险公司将在未来五年与国内保险公司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国内保险公司与资本雄厚、经验丰富的外国保险公司相比,在经营管理、产品性能、服务品质、资金运用上都存在很大差距。即使没有利差损问题,国内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都不能说有什么明显优势可言,若背负利差损这一巨大负担,国内保险公司将很难与有备而来的外国保险公司抗衡。
因此,化解国内保险公司利差损的工作宜早不宜迟,必须迅速组织力量着手研究解决利差损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尽早消除利差损对国内保险公司今后经营的不利影响,使国内保险公司消除包袱,与不断涌入国内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展开竞争,担负弘扬民族寿险业的重任。
3、日本寿险公司因利差损问题连续倒闭是前车之鉴
亚洲金融风暴后,日本寿险公司接连倒闭。倒闭原因虽主要是高预定利率保单、高风险投资导致的利差损问题,但日本政府在处理金融风险问题上的不恰当也是重要因素。1998年起,日本进行金融大改革,一直侧重于拯救银行而忽视保险业的经营困境,近十年间,财政部从公众基金中提取了7.45万亿日圆,注入15家问题银行,同时提供25万亿日圆,用于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和保护破产银行的存款人利益。但是对于保险业不仅没有注资帮助,反而放松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日本市场的限制,允许财产险公司和银行进入寿险市场,使得寿险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1998年起,还要求寿险公司的主要信息指标开始对外定期公布,使得状态不佳的公司展业困难,保费收入进一步减少,出现退保潮,引发状况差的公司频频倒闭。2000年,连续有7家寿险公司倒闭,并形成连锁反应,大大打击了公众信心,也冲击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
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真正重视国内保险公司的历史包袱问题,充分调查国内保险公司实际情况,明晰形成日前利差损的客观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尽快实施,以便使国内保险公司轻装上阵,迎接我国加入WTO以后外国保险公司的挑战,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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