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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税收有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09:43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唐福勇7月20日北京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陆续反映的一些问题近日作出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税款核定征收问题,通知规定: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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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款;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关于物流劳务的征税问题,通知规定: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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