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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业公司输了官司又赔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 09:16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合同中注明的《黄金强档》栏目事实上并不存在,但是广告代理公司却将其解释为“黄金时段”。浙江省温州蜘蛛王鞋业公司因合同签订时不够严谨,不但多花了几十万元的冤枉钱,而且一审二审都被判败诉。

  去年3月10日,蜘蛛王鞋业选择了北京新影综视广告公司为其在央视投放广告的代理公司,双方由此签订了合同。但广告播出过程中,新影综视将原先约定在《黄金强档》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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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贴片广告,放在了《影视同期声》后央视8套在19点55分至20点之间播出的“时段全天组合广告”播出。

  为此,蜘蛛王向央视申请暂缓支付相关广告款,央视将剩余的43.848万元返还蜘蛛王鞋业。但新影综视却坚持将这段广告播放完,随后以未支付剩余广告款为由,把蜘蛛王鞋业告上法院。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蜘蛛王鞋业给付原告新影综视广告费43.848万元,支付赔偿金40320元,案件受理费9692元由被告蜘蛛王鞋业负担。原因是虽然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黄金强档”解释不同,但新影综视所发布广告的时段均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段。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蜘蛛王鞋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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