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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认为,对民间资本投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热情,一定要采取积极肯定态度,要创造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还要不断完善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只有“双轨推进”才能保证民资进入中小型金融机构后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专家认为,在中小型金融机构改革中,民资的“进入”和国资的“退出”,并不意味
着政府职能的“退出”,有关部门更要加强监管,加强制度设计和法律建设。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要防止从政府的“一股独大”走向民营企业的“一股独大”。福建省农村信用协会理事长林敬耀认为,部分民营企业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不纯”,想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控制,达到套取更多贷款的目的,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应尽量将股权分散,避免少数人对整个金融机构的控制。
二是为抑制民营金融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国家应尽早组建面向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体系,并颁布《存款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陆磊博士认为,中小金融机构必须进入存款保险网,既可以保护储户利益,又可以规范中央银行再贷款行为。陆磊建议,规定总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机构进入存款保险体系。
三是针对金融企业经营者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治制度。专家认为,民间资本要在银行业金融领域有大的发展,必须依赖一支成熟的、熟悉市场规则的经营者队伍。银行是特殊的企业,一旦出问题涉及面很广,而一家银行能否良性发展,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优秀的经营者很重要。选择经营者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这就需要在法律上建立起一种“硬约束”,对有不良信用行为的经营者实施严格的惩治。此外,对于经营者的准入也要实行“高门槛”,从一开始就选择高素质的人才进入到这一职业队伍里来。
四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也是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对策之一。杭州商学院应宜逊教授建议,不要等到银行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去清理,那样就太晚了,应该监控其资本充足率,比如说低于10%则亮“黄牌”,低于8%再亮“黄牌”,同时辅以一定的限制措施,若低于6%,则亮“红牌”,准备清理。另外,一旦有做假账等现象产生,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将银行董事长的家产充公,这样可以避免“掏空”银行等行为出现。
五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应宜逊教授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批和撤消,还是一种针对原来计划体制规则而制定的行政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能不能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并不是够条件了就一定可以成立,还要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批”,而一旦审批下来,政府就对金融机构负无限责任,如对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顿,最后“埋单”的还是政府部门,央行则垫支了数量可观的“再贷款”。
《金融机构撤消条例》中对金融机构的“退出”做出规定: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不善等情形,不予撤消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消。应宜逊认为,这种“退出”机制,行政化色彩浓厚。由于只是一个定性的描述,并没有定量的指标,退出不退出,最后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或领导说了算。在银行业“国有”的背景下,这种行政化的“准入”和“退出”是可以的,但是针对以后越来越多的民营金融机构,这种行政化的“退出”就有许多空子可钻,可能会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及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应宜逊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市场化“准入”和“退出”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对“准入”和“退出”进行量化的管理,制定出详尽、明确的法律规范标准,使监管当局有处罚违法行为的完善法律依据及强制“退出”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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