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万寿险理赔案令人深思 保险业流程需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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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 09:50 信息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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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人寿决定上诉 保险业界质疑投保流程是否需要改进 保险监管机构人士认为,保险法无需作出修改 本报记者 梁晖茹 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国内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信诚人寿已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再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详见本报5月21日A3版) 昨日,信诚人寿向记者表示,将对本次判决作出上诉。而在保险业界,此案亦引发争论,业内人士认为,该判决可能会对保险业的业务流程作出一定的修改。 法院判决否定了核保权 本次理赔纠纷的法院判决,对保险业界产生较大的震动。一名中资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这样的判决否定了保险公司的核保权,可能会对未来保险公司的运作方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人寿保险和其他商品的销售方式不一样,它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对投保人核保,特别是大额保单,不是每个人投保保险公司都要接受,所以不能将交了首期保费就视作合同生效。 实际上,保险公司接到投保申请,还有很多后续的工作,有可能要求投保人延期、分保、加费甚至拒保,而首期保费只能视作定金,就像买房子也有交定金的惯例。万一对投保人拒保,首期保费是要退回的。 投保流程是否需要改革 一名股份制保险公司人士认为,通过这个案件,发现保险界和一般人对于保险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理解是,经过收费-核保-出单,而一般人的理解是交费就出单,这样的分歧,使保险业界需要检讨现行的流程是否存在应该改进的地方。 一名保险监管机构的人士认为,这次官司的争议主要在于《保险法》第13条,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争议。《保险法》第13条写明,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然而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于成立的理解有很大的争议,投保人认为,交了保费就视作保险人同意,而保险公司认为,出了保单才能视作同意。实际上《保险法》也没有把出保单视作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那么,这件官司是否反映《保险法》存在一定的漏洞呢?该名人士表示,《保险法》不可能对保险的细节作出太多的规定,现在需要认定的是,在保险的实践中完善对于各种保险行为的认定。此案给保险公司的提醒是虽然先收钱,再核保出单是国际惯例,但是收钱应该当成一件严肃的合同程序来对待,保险代理人不能急于收取保费,最好在大部分后续工作完成以后再出单,以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带来损失。 条款应明晰合同生效条件 一名股份制保险公司人士认为,信诚的案件主要也源于本身合同存在争议,因为它的条款写明:收到保费且保险公司同意合同就生效,而保险公司怎样才算同意就存在争议,而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都会写明:交了保费且出具保单后的次日凌晨才生效,这样就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 被告说法 信诚决定上诉 昨日,信诚人寿有关人士向记者披露了这件官司的更多细节: 信诚提出增加保费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意外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没有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遇害。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谢某及其女友于10月18日凌晨被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但此时,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直至11月8日,谢某家人经信诚人寿一再催促,才不得不承认谢某已经死亡。 赔付100万基于同情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提供相应资料,体检结果也不合格,导致保险公司尚未完成核保,信诚人寿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认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基于对准客户的同情,2002年1月,信诚人寿通融赔付100万元给予谢某家人。但谢某家人认为既然可以给100万,就应再赔200万,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对于官司败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感到非常遗憾。一审判决认为只要投保人填写了投保书,预交了保费,合同就已经成立。信诚人寿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是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才成立的规定的,也会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信诚人寿已经决定上诉。 国际惯例 按国际惯例不需全赔 一名外资保险公司人士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来说交了保费就可以视作保单成立,保险公司应该赔,但是没有经过体检和财务审核,就不一定要全额赔付。因为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了一个投保人的“身价”,在“身价”没算清之前,只能按照约定的数额赔付。例如在香港,寿险投保人在交费后都会收到一张临时收据,收据上保险公司写明假设在投保人没完成核保程序的情况下身故,保险公司最多会赔付20万美元,20万美元就是大多数公司接受的没有体检情况下的最高赔付。 除了体检,财务调查对于高额保单来说至关重要,否则保险公司会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接受的保额是投保人年收入的10倍,如果投保人的保额达到300万,其年收入应该达到30万元。��� 专家说法 保险条例应更严密 暨南大学金融系教授陈鹭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因为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就视作生效,案件中投保人交了钱,保险公司接受,就等于这个合同得到双方的认可,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另外,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将条款写得更严密一些,实际上,这次也是因为条款写得有争议,法院认为投保人处于弱势,才作出对信诚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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