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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民营房产公司超前10年
1984年7月23日,何功健等6个人向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递交了一份报告,要创办一家房地产公司,“开辟一条民间集资、民间经营房产的新途径”。
与报告同时递上的,还有拟就的公司章程:“……实行集资入股,国扶民办,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一切重大问题,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分配原则是按劳付酬,按股分红”。章程还明确规定,公司经理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5天以后,也就是1984年7月28日,批复下来了:“同意成立扬子房产实业公司。该公司为集体合作经营的经济实体,实行集资入股,独立经营”。
在当时国有经济一统天下、计划经济铁板一块的历史条件下,在邓小平南巡之前8年、在股份合作制讨论之前9年、在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前10年,创办民营房地产公司的想法、公司的章程包括这份批复是多么大胆、超前。
当然,工商局注册的时候,企业性质一栏填的是“集体所有制”,因为当时,谁都没有别的选择。
扬子公司在武汉市成功地试办了全国第一家社会型住宅合作社——常码头住宅合作社。在旧的住房分配模式中“分房无份、买房无门、建房无法”的66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问题解决了。此举引起了巨大反响,全国20多家新闻媒体,做了广泛的报道。《人民日报》海外版和英文《中国日报》向海外发布了消息。
在常码头住宅合作社之后,他们又接着建了当时在全国规模最大的以住宅合作社为主体的复兴村合作住宅实验小区,解决了1700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扬子房产实业公司及其创业者何功健等人由于他们的创举和业绩得到了中宣部、建设部、湖北省、武汉市领导给予的很多赞扬和荣誉。但当进入21世纪何功健认识到,公司要进一步发展,必须进一步明晰产权进行改制时,麻烦出现了。
主管部门能干预企业改制吗﹖
2000年9月6日,公司董事会根据扬子公司的历史、现状、特点,制定了《扬子房产实业公司深化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公司由个人入股组成,性质应定为民有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扬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按公司制运作的,并且它下属的两个控股公司和一个合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扬子公司改为“扬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
2001年3月初,董事会拟定在公司股东和房地局系统内公开招聘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邀请了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了评委会,并请了公证机关。但3月16日正式举行招聘大会的这天,有人扬言,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的意见是不要开招聘会,使招聘会无果而终。
2001年4月27日,公司董事长何功健依据有关规定,解除了丁有洲的武汉扬子物业公司副董事长、廖勇的物业经理职务。
4月27日下午4时半左右,公司将决定送市房地局一份。4月28日上午,市房地局以党组的名义下了一个25号文件,认为扬子房产实业公司解除丁、廖职务的决定是不妥的,并责成公司要马上纠正。
2001年5月29日下午,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一班人在扬子公司召开职工大会,他说:“关于公司的性质,我们开过多次党组会,一致认为扬子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他还宣布由周纯彬、李军、付建国三人组成扬子公司领导班子。
然而记者看到经武汉市房地局、工商局认可、核准的扬子公司章程中写道:集资入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吸收个人入股,每股500元。
据介绍,扬子公司除了在成立初期曾经向武汉市统建办公室借款50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外该借款已于1985年全部归还,其余资金来自入股的股东们,市房地局并没有投入资金或其它物资。1998年经武汉市集体企业办公室、武汉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房地局到扬子公司清理界定,该公司没有国有资产和其他企业法人股,只有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
在筹建复兴村合作住宅项目时,武汉市房地局曾积极支持,先后借给扬子公司200万元。至今该公司已归还120万元。因解困小区尚未全部建成,未结算。有80万元借款未归还武汉市房地局,但扬子公司每年向武汉市房地局支付这部分借款的利息。
扬子公司成立17年来,一直是按武汉市房地局、工商局审核批准的章程运作的。扬子公司董事会一直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入股的股东们,每年都按章程规定,根据扬子公司经营状况分得股息、股红。
据法律专家介绍,1984年扬子公司申请成立时,我国房地产经营领域只有国营性质,成立集体房地产企业已是一种突破,更不可能有民营性质的企业。因此,扬子公司不得不戴上集体所有制的“红帽子”。
一个公司两套班子唱对台戏
就在武汉市房地局领导宣布组成扬子公司新的领导班子之后,2001年6月12日,公司总经理周纯彬心脏病复发,住院治疗,辞去了总经理的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一致表决通过聘任公司股东周建龙为公司总经理。武汉市房地局主要领导闻讯后立即宣称:“董事会聘任周建龙为总经理的决定无效。”
2001年6月26日,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200126号文件,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武汉扬子房产实业公司改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坚持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的原则”,指定由李军、付建国组成公司新的领导班子。这个文件还宣布成立工作组。
7月3日下午,市房地局在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宣布了市房地局党组40号文件,该文件公布公司董事会聘任周建龙为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无效。责令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职代会选举新的总经理。
2001年6月29日,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又发出42号文件,“所有在你公司任职的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凡没有办理聘用合同的,都必须在2001年6月20日前从你公司退出任职”。此举意味着公司的一些股东、业务骨干将全部被清除出公司……
2001年7月6日,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武汉晨报》刊登了这样的公告:“武汉扬子房产实业公司因管理不善,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7773570-7、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7月19日,扬子房产公司关系在市房地产局的20余名职工开会,廖勇以16票当选为公司总经理,李军、付建国分别以18票、7票当选为副总经理。
至此,一个公司两套班子正式唱起对台戏。而两套班子哪个合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扬子实业公司的性质:如果是股份制企业,则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自然有权聘任总经理;如果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选举自己的领导班子。
谁投资谁受益“还有特殊常识”
2001年7月24日,记者到武汉采访,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回避了采访。后来市房地局纪委书记张善良接受了采访。
张善良首先申明,最有发言权的是局长;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原则是四条:国有资产不能流失;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扬子公司这面旗帜;依法改革。
张善良说:“一些想通过改革,谋取私利,这是在为个人奋斗,改革的方向是错的。扬子公司的性质工商局注册说得很明白,是集体所有制就得听职工大会的。董事会本身不规范,产生的决议当然无效;谁投资谁受益,这是一般常识;我们这里还有特殊常识章程我们是认可的,承认它有股份的因素,但那是集体的股份,不是民营的股份……”
记者问报纸上登遗失声明的事,工作组副组长、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会彭主席说:“这是一个失误……”但张善良打断说:“这也不是什么失误。不在我们手里,不就是‘遗失’吗﹖”
旗帜企业垮了谁来负责﹖
现在,扬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档案柜等被另加锁锁住,4个保安人员轮流守住公司大门,凭他们发给的出入证方可进入,扬子公司的原班人马已经不能回到他们一手创建的办公场所了。
在8月11日北京召开的扬子公司案例研讨会上专家们认为,扬子房产实业公司是一家按股份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政府集体企业办公室副主任毕少英说:“这样一个好企业为了进一步发展,主动改制,竟然引来了一场灾难,令人吃惊。”
股份合作制企业“红帽子”问题在全国相当程度地存在,由此重演的私营企业那样的“红帽子”悲剧,应当引起人们的警惕。文/刘星摄/杨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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