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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欠货款最长不得超过60天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10:16 生活新报
有违法行为者最高可处罚款3万元昆明的供货商们最怕什么——被零售商欠货款,“普玛事件”、“诺玛特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但对供货商的影响却异常深刻。甚至直到今日,还有很多人的货款没有追回来。新下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场欠货款最长不得超过60天。 新规:违规最高可罚3万元 《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办法》中仅有一则条例限制了供应商的供货行为。即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办法》还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和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零售商或供应商一旦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现状:供货商被货款欠怕了李先生对几年前“普玛事件”至今还心有余悸。当年他也有价值几十万元的化妆品供给普玛超市,至今还有10多万元的货款至今未能追回。 他说,那个事件让整个云南的供应商损失惨重,虽然官司胜了,但上亿元的钱追不回来。但他们面对强势的零售商并不能吃一堑长一智,尽管知道与零售商签订的是不平等合同,他依然还是要签。“没办法啊,云南有200多家化妆品代理商,你不做别人还在等着做。”李先生说。 同样饱受“诺玛特事件”困扰的李先生说:“已经一年多了,我只希望能把货款拿回来。”他说,拖欠货款只是商场的做法之一,作为供货商真的很无奈。 “厂家因生产、运输等原因无法及时到货,零售商就会找种种理由来拖欠货款。”起初,李先生不想说太多,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他才多说了几句:“利用一些没有任何根据的理由来拖欠货款,一些大型超市都存在这种情况。作为供应商,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想了很多办法,甚至成立了供应商行业协会,但是,同样的事情却屡屡发生”。 李先生长叹一声后继续说:“我们供货时会提供一些样品,这些样品原则上是不允许出售的,由于长期给顾客做演示,难免会出现一些故障,但是有些零售商居然把这样品降价处理,出现故障了,又来找我们换货甚至退货。更令人气愤的是,这个节日要我们出几千,下个节日又叫出几千,太无奈了!” “有很多办法可让供货商吃闭门羹” “零售商有很多办法可以让供货商吃闭门羹。”曾是某集团部门经理的陈先生说,“比如窜货。一些供货商为了照顾州市的零售商,对昆明和州市采取不同的出厂价,昆明1000元的出厂价,在州市可能只需要900元。一些零售商为了省钱,就会在州市成立一个小公司,或者是套壳公司来进货,无形中就给供货商造成损失。” “一些直销的小商品要进入卖场,需要交纳800元到1000元不等的门槛费,导购人员的工资也由供应商来支付,产品卖出去后零售商还要提成。”李先生说,小企业资金本来就有限,每年的入场费就上万元,再加上提成,这让他们怎么活?! 据了解,除了高额进场费外,商家每次促销活动也要向供应商提出费用赞助要求,如花篮、横幅、充气拱门、媒体广告等。根据店堂内销售点的位置优劣,商家要收取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展位费”。供应商支付的户外横幅广告的费用,也常常数倍于市场价。一些供应商戏称,商家把“能卖的资源全都高价卖给供应商了”。 “卖场对畅销品牌和一般品牌的待遇差别很大。对一些品牌商品,卖场会降低门槛,甚至会不收取任何费用。”云南某酒业公司一销售人员说。她说,由于他们公司的产品是云南知名品牌,所以在进超市卖场会费用。她说,面对这种不平等的条款,供货商只有把自己公司产品做得更好,才能创造有利条件与大卖场抗衡,而不是像现在一味妥协。但她同时表示,零售商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像家乐福、沃尔玛等大的知名零售商信誉高,客流量大,具有很多优势。供应商进去卖自己的产品,零售商收一定的场地费用、促销费用有一定的合理性。最后她还说,国家出台这个“规定”特别有必要。 “供应商协会有名无实”? “协会成立后,我们根本没感到它任何的存在。”一位代理化妆品的李先生感叹道。他说,协会并没有起到维护供应商利益的作用,“有名无实而已。” 记者了解到,昆明供应商行业协会早在2004年10月就成立了,它作为昆明地区零售企业供应商和有关单位的行业性的社团组织,职责就是维护供应商在整个产业链中的合法权益。协会会长陈静在协会成立时曾信誓旦旦地表示,昆明供应商行业协会将把供应商团结起来,建立双方互利的一个平台,将为供应商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记者昨日在科医路53号创业大厦104室该协会的办公地点看到,房门紧闭,已经布满了灰尘。大厦保安说:“他们很少来这里,几个月才能见到一次。”一位在外地出差的协会员工表示,他们很少去那里办公,开会时才通知大家到那里碰头。 “我们已经通知协会各会员关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了,下一步,我们会就此事展开讨论,现在我不做任何表态。”面对有利于供应商的《办法》,陈静如此回答。 专家质疑新规效果 云南大学经济学家郭树华认为,《办法》能够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但是供零双方的矛盾不能彻底根除。对于双方矛盾产生的原因,郭树华认为主要是利益格局不均衡造成的。他说,现在原材料一直在上涨,供货方的成本也在上涨,而处于终端的零售商却在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对供货商造成严重损伤。 “现在市场总体情况是供大于求,这就造成供货商很难控制市场供求,不得不向零售商让利。”郭树华说,消费热点转变快也是原因之一。他还以手机为例说,手机更新换代非常快,新款式上市没多久,又有新产品上市,原来的新产品价格就会大幅下跌,这样供货商永远会处于一种劣势。 “用行政而不是市场手段来管理,将达不到预期目的。”云南大学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所所长胡其辉认为,《办法》的实施,对市场的规范起不了多少作用,市场产生的矛盾,还要靠市场来解决。 胡其辉说,部分供应商根据自己的营销策略,经常会采取先供货,待销售商销售完成后再结算的方式。按这种方式,供应商需要在销售商、批发商、零售商结算之前,按照销售商的订货量负责将货物运至销售商指定的地方,而销售商并不承担货物搬运费用;在发生货物毁损或者供给过剩时,供应商还需承担调换、退货及其他相关损失,这样,库存责任自然转移到供应商,从而使零售商处于有利地位。而在零售商资金周转不畅时,由于有大量存货可作为资产使用,所以零售商会利用这些存货与其他供应商易货,或者不顾供应商的价格规定,低价出货,加速资金回笼,从而缓解资金周转的困境;另外,零售商掌握大量的库存也可以作为与供应商进行博弈的筹码。供应商只有对市场需求有较准确的认识,才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由需求方恶意扩大订货量造成的需求信息的扭曲。 他认为,原因在于供零双方利益分配不均,没有形成战略伙伴关系,最终,双方的利益之争的成本将由消费者来代偿。 本报记者 刘铭志 王鹏 实习记者 姚建平 实习生 禹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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