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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开保险公司资产须达50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0:37 重庆晚报

  国内机构在境外设保险机构将有明确规范,保监会前日发布《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欲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公司必需开业2年以上,且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新规自9月1日起实施。

  根据《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
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

  一位保险业人士指出:“这些规定跟境外投资有些联系,但重点还是针对业务扩展作出的规定,而非针对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据了解,我国目前还只有人保、国寿和平安在欧美、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

平安保险今年上半年在越南的代表处升级为分公司。

  网络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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