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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再就业政策出台后 已领取的《优惠证》无需换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05:3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魏曦 通讯员 张穗华)湖北省今年一批最新就业再就业政策公布后,引起多位市民来电、来信咨询,对此,本报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给予专门解答。

  下岗工人李先生:我以前已申领过《再就业优惠证》,现在出了新政策,是否需要换领新版?

  答:2005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已开始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不再换领新版《再就业优惠证》。其享受新再就业政策情况,由相关部门在原《再就业优惠证》的“部门审核意见”栏中予以注明。

  大学生小曹:我正读大三,开了一家个体商店,可否享受减免费用政策?

  答:根据湖北省出台的新政策,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免交18个部门的46项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可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享受这一优惠。所以,在校生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向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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